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海某某制冷電器安裝有限公司與鄧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4-12閱讀量:(1458)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87號
原告上海某某制冷電器安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天洪,上海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群,上海保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佳倩,上海保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某某制冷電器安裝有限公司訴被告鄧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某某制冷電器安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天洪,被告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群、吳佳倩分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某某制冷電器安裝有限公司訴稱:被告于2012年04月09日因違反公司操作規則而造成工傷,該工傷的造成是由于被告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過錯,導致其自身和另一同事受傷,公司為此遭受了重大損失。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派駐工地而產生的借款4,868元、支付因其自身過錯導致工傷而對原告造成的損失43,675元。
被告鄧某某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2006年6月進入原告處工作,2012年4月9日發生工傷。2012年9月25日,經松江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告為因工致殘程度八級。2012年10月18日被告申請離職。
2013年7月27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1、返還原告派駐工地而產生的借款4,868.00元;2、支付因被告自身過錯導致工傷而對原告造成的損失43,675.00元。該仲裁委員會以松勞人仲(2013)辦字第3164號裁決書裁決:原告請求,不予支持。裁決后,原告不服,遂訴至本院。
審理中,原告提供借款單2張及情況說明、證人證言,證明被告向原告領款1萬元及由張某代領5,000元暫支款。被告確認領取暫支款1萬元并主張已經以票據沖抵,對張某代領的5,000元不予認可。原告確認被告以報銷款沖抵費用10,132元,主張4,868元未銷賬。原告就其主張的工傷損失43,675元未提供證據證明損失已實際發生。
以上事實,有借款單、情況說明、裁決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收到張某代為申領的5,000元暫支款。根據證據規則,當事人對于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原告主張被告有要求張某代領暫支款5,000元并確實收到張某轉交的暫支款5,000元應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為證明該主張提供了借款申請單、情況說明及證人證言,關于借款申請單雖記載“張某代轉給鄧某某”,但未經被告簽字確認;原告主張張某的轉交事實亦僅提供了證人證言,證人亦為原告公司員工,故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暫支款4,868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因過錯導致工傷對原告造成的損失,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確有過錯行為、損害結果確已發生且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系。原告就損失已實際發生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主張難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某某制冷電器安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制冷電器安裝有限公司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凌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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