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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東民初字第14393號
原告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后永康胡同**號***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項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維權部副總監。
委托代理人佟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務專員。
被告廣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廣園中路***號***房。
法定代表人劉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郝江,北京市維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訴被告廣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樊雪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田甜、人民陪審員欒文靜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項某某,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2年1月11日簽訂了《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協議》,協議約定被告授權原告享有電視劇《女探長》(以下簡稱涉案電視劇)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費用72萬元。協議第8.5條約定被告保證授權節目于2013年5月31日前在天津、云南、四川、河南、黑龍江衛視或同級別的衛視中至少三個衛視播出。但被告未能實現在2013年5月31日前在約定的衛視頻道播出,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依據協議第13.4.2條約定,若被告違反8.5款約定,被告應承擔相當于全部許可費用30%的違約金,并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同時原告有權解除協議,協議解除后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已支付的所有費用。綜上,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雙方所簽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協議》;2、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退還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已付費用72萬元;3、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向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支付違約金54萬元;4、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辯稱:第一,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已經履行,被告已經按照協議第六條約定向原告交付材料,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涉案電視劇雖未能于2013年5月31日前在約定的衛星頻道播映,但衛視是否播映不是合同目的是否實現的先決條件,原告據此解除合同理由不充分。第二,即使被告違約,也是原告違約在先。按照協議約定,原告應于2012年3月1日之前支付首期許可費用,而原告是在2012年10月19日才支付該筆費用。2013年4月2日,被告已經取得涉案電視劇發行許可證,涉案電視劇相關復印件和光盤也交付原告,但原告至今未按協議約定向被告支付第二筆費用。第三,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要求法院予以調整。如雙方所簽訂的協議被判令解除,要求原告返還被告按協議第6.1.1條-6.1.7條約定已交付的物料。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乙方)與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甲方)簽訂了《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協議》,該協議約定:第一條,授權節目《女探長》,集數30集。第三條,許可使用的權利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專有發行、使用權。第四條,許可使用的期間為5年,乙方的網絡播出時間不晚于任何電視臺首播,不晚于音像制品的發行。第五條,許可使用費用為每集6萬元,共計180萬元;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協議項下授權節目的第六條6.1.1-6.1.5項包含的材料,乙方收到上述材料及相應金額的發票審核通過后于2012年3月1日前向甲方首期支付40%許可使用費,即72萬元;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本協議項下授權節目的第六條6.1.6和6.1.7項包含的物料及相應金額的發票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50%許可使用費,即90萬元;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本協議項下授權節目的第六條6.1.8項包含的維權材料及相應金額的發票并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剩余10%許可使用費,即18萬元。第六條,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資料:6.1.1授權節目的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復印件(加蓋甲方公章);6.1.2授權節目的著作權證明,甲方獨家享有授權節目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轉授權權利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品方、攝制方、承制方的授權證明文件,復印件應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6.1.3授權節目的宣傳片或片花、劇情介紹、海報和劇照設計;6.1.4著作權人及甲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6.1.5由甲方出具的授權乙方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書原件;6.1.6授權節目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復印件(加蓋甲方公章);6.1.7電視臺首播日之前30天,提供符合技術標準及格式的標清DVD光碟3套;6.1.8授權節目維權所需的全部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辦理版權公證所需文件及正版音像制品3套。第8.3條,甲方根據本協議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物料都是沒有權屬爭議的。在授權范圍及期限內,保證乙方及經乙方授權的第三方不因使用該物料而侵犯他人的權利。第8.5條,甲方保證授權節目可以在中國大陸境內進行網絡傳播,并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等證明。保證授權節目于2013年5月31日前在天津、云南、四川、河南、黑龍江衛視或同級別衛視中至少三個衛視播出。第12.1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如該違約事項可獲補正,應當在對方書面通知后15日內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守約方有權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如該事項不可補正,守約方有權立即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第13.4.2條,甲方違反6.1、8.3、8.5款約定,甲方應承擔相當于全部許可費用30%的違約金,并賠償乙方的所有損失。同時乙方有權依照12.1款約定的程序解除本協議。協議解除后,甲方應當返還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費用。協議簽訂后,2012年10月,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向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付款72萬元。
訴訟中,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認為其向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提交了合同第6.1.1條至第6.1.6條約定的全部物料,以及合同第6.1.7條約定的DVD光盤一套。但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自認其僅收到過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提供的涉案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復印件、發行許可證復印件、河南南洋影業有限公司聲明原件、北京康通苑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授權書原件、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給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的授權書(授權期限處空白)原件。本案訴訟中,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仍不能確定涉案電視劇在電視臺的具體播出時間。
2013年4月,河南省廣播電影電視局頒發《國產電視劇發行許可證》,證載劇目名稱是《女探長》,申報機構是河南南洋影業有限公司。
2013年7月31日,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向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發送一份快遞,該快遞單上收件人的地址同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在本院所填寫的地址確認單上的地址一致。該快遞底單上寫明“催告《女探長》上線告知函”,函件的內容為:要求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向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提供涉案電視劇的《上線告知函》,明確該劇的確切播出日期和播放平臺。
另查,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與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曾就電視劇《猛犸敢死隊》、《軍旗飄揚》簽訂過《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使用協議》。
上述事實,有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提供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協議》、付款憑證、告知函及快遞單,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提供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使用協議》、涉案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與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雙方所簽訂協議的第8.5條約定,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應于2013年5月31日前在天津、云南、四川、河南、黑龍江衛視或同級別衛視中至少三個衛視播出涉案電視劇,但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未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前在任何電視臺播出涉案電視劇,故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協議第12.1條約定,一方違反協議的約定,違約事項不可補正,守約方有權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現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不能于協議約定的時間前在電視臺播出涉案電視劇,且約定的播出時間已過,屬于不可補正事項。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本次訴訟行為視為向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發送書面解除合同通知,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收到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起訴書之日應視為解除通知到達之日。故按協議約定,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有權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在本案訴訟中,涉案電視劇在電視臺播出的時間仍不能確定,雖合同第四條約定涉案電視劇的網絡播出時間不晚于任何電視臺首播,但因涉案電視劇不能在電視臺播出,該行為不利于提高涉案電視劇的市場影響力和觀眾知悉度,進而會影響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實現涉案電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價值的最大化,協議若繼續履行會對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顯失公平。對于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是否延遲支付合同約定費用問題,本院認為該義務的履行不能成為被告不能實現涉案電視劇在約定期限內在電視臺播出的合理抗辯理由,故本院對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此項答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本院對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協議解除后,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應當返還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已支付的款項72萬元,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應返還被告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已交付的有關涉案電視劇的物料。對于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按協議第六條交付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物料的明細,原告與被告存在爭議。因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無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交付的物料已提交給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故本院按照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自認已收到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所提交的物料為依據,在判決合同解除后,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返還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涉案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復印件、涉案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復印件、河南南洋影業有限公司聲明原件、北京康通苑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授權書原件、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給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的授權書原件。關于違約金一節,雙方所簽訂的協議約定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應承擔全部許可費用30%的違約金,因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未證明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的違約行為對其所造成的損失,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亦主張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本院予以適當減少,對此本院在兼顧合同履行情況、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告預期利益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判決廣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應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二Ο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所簽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協議》;
二、被告廣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許可使用費七十二萬元;
三、被告廣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一百八十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計算期限從二Ο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被告廣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際給付之日止);
四、原告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廣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有關電視劇《女探長》的制作許可證復印件、發行許可證復印件、河南南洋影業有限公司聲明原件、北京康通苑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授權書原件、廣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原件。
五、駁回原告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廣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14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4140元(已交納),被告廣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12000(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樊 雪
代理審判員 田 甜
人民陪審員 欒文靜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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