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薛某與張某芳、薛某財婚姻家庭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4-21閱讀量:(1719)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佛順法滘民初字第819號
原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陳寶文,廣東順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芳。
被告薛某財。
委托代理人谷洪濤,廣東華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薛某與被告張某芳、薛某財因婚姻家庭糾紛一案,原告薛某于2014年3月10日以與兩被告庭外協商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薛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薛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0453.62元(原告薛某已預交),由原告薛某負擔。
審 判 長 李曉芹
審 判 員 梁丹梅
代理審判員 龐爾謙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韓思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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