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婚結不成,彩禮能要回嗎?
發表于:2016-04-21閱讀量:(4860)
在我國婚嫁習俗中,流行了幾千年的彩禮和嫁妝習俗早已成為國人締結婚姻的習慣性程序之一。特別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這種婚嫁習俗更是普遍存在,并伴隨著不可避免的紛爭。我國古代傳統的風俗,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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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返還彩禮?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我國已然廢止了事實婚姻的存在,這就有另外一個問題的產生。在現實社會生活中,許多人在結婚時只按照當地的傳統習俗舉辦婚禮并長期共同生活,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這種立法背景下,一概地賦予一方彩禮返還請求權似乎是有違公平原則的。因此,實踐中,法院會根據當事人所在地的婚嫁風俗、“婚后”的生活等因素綜合判斷,確定是否予以返還。
二、什么情況下不予返還彩禮?
登記結婚并且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彩禮一般都不予以返還。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禮酌情返還需要考慮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
根據規定,結合實踐,具體總結以下幾種不應當予以返還的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三、彩禮范圍的界定
如何界定彩禮的范圍是審理彩禮返還糾紛的難點。筆者認為應把彩禮限定于基于婚約和當地風俗習慣而給付對方數額較大財物的范圍之內。
1、給付的彩禮是否基于婚約?彩禮的給付目的在于將來締結婚姻關系,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各地的風俗不同,方式也不同,其目的是通過一定的形式讓大家知曉。實踐中以男女雙方父母是否見面談及婚事?是否有訂婚儀式?是否宴請親朋好友?等明確的婚約表示形式來確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有上述婚約表示形式之后給付的財物應認定為彩禮;只要不是基于婚約給付的禮物,都不應當認定為彩禮。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可能互贈禮物而不附加任何條件,并不以結婚為目的,則是一種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有的數額還較大,這些都不能認定為彩禮。
2、給付彩禮是否基于當地風俗習慣?我國地域遼闊,地區發展不平衡,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人們的婚俗觀念已有很大的改變,婚前送彩禮現象幾乎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根據男女雙方的家庭條件互贈財物。審判實踐中應以男女雙方或一方家庭所在地是否有送彩禮的風俗習慣來確定給付的財物是不是彩禮,如果當地并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么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
3、給付的彩禮數額是否較大?數額是否較大也應以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來綜合衡量。實踐中,現金彩禮一般比較容易理解,比如見面禮、恩娘禮(感謝父母養育之恩的禮)等,一般都由介紹人轉交女方家庭,數額多少不等。但實物彩禮就存在著認定上的困難。比如一部手機,一只手表,是屬于彩禮?還是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這就需要結合當地實際,謹慎認定。雙方訂立婚約后,按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物品,其數額或價值應當符合當地的一般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數額,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彩禮的數額大小還要結合個人及家庭的收入狀況,比如在個人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送給對方價值昂貴的衣物,就不能因為它數額大就認定為彩禮。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或確定婚約后的共同花銷,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這些都可以說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也不能認定為彩禮。
四、彩禮返還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訴訟時效期間應為兩年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
2、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所謂彩禮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指的是,該請求權自何時起產生的問題,應以婚姻關系不能成就為原則。筆者認為,該請求權的產生時間應以婚約關系終止、權利人確信婚姻關系不能成就、同居或者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為準。結合司法實踐,彩禮返還請求權的產生有以下幾種情況:
(1)女方明確悔婚,解除婚約之時;
(2)女方因重大過錯,男方提出解除婚約關系之時;
(3)婚約期間女方因特殊情況發生,將不能與男方結婚或在將來結婚后不能過正常婚姻生活之情況出現時;
(4)婚約期間女方外出下落不明兩年或者確認死亡、宣告死亡之時;
(5)解除同居關系或婚姻關系之時。
因此,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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