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09閱讀量:(1689)
北京市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通民初字第11507號
原告北京市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京順路**號曙光大廈**座**層、**層。
法定代表人高某琨,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某,女,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金橋科技產業基地環科中路**號**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某喜,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朋,北京市中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金閣,北京市中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天津市某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寶坻區產業功能區寶平公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王某然,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北京市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某服裝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并無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北京市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八千六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市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十五元(已交納),余款八千六百一十一元退還原告北京市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審 判 長 翟新忠
人民陪審員 鄭淑琴
人民陪審員 楊建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楊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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