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訴邱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發表于:2016-05-09閱讀量:(1354)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7157號
原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山東省巨野縣某街某號。
委托代理人王志想,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孟建坡,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邱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某村某號。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建坡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邱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被告邱某因資金困難分三次共向其借款72,000元(人民幣,下同),并出具借條3份。嗣后,其曾多次催討,但被告分文未歸還?,F其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借款72,000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條3份。
被告邱某未具答辯。
基于原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確認如下事實:被告邱某于2009年6月30日、2009年8月1日、2009年9月12日分別向原告楊某某借款20,000元(人民幣,下同)、30,000元、22,000元,并出具借條3份。嗣后,被告未歸還上述借款。2011年2月24日,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借款72,000元,并支付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邱某向原告楊某某借款72,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理應歸還借款。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訴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應當指出的是,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系不尊重訴訟秩序,對此應予嚴肅批評,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訴訟后果,由被告自行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楊某某借款72,000元;
二、被告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楊某某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的本金72,000元的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800元,由被告邱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凌琳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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