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錢某與天津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管轄裁定書
發表于:2016-05-10閱讀量:(1726)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裁定書
(2015)和民三初字第0806號
原告錢某。
委托代理人錢甲,原告父親。
委托代理人李紅巖,天津術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區萬科新城水杉苑***。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亞婷,天津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經濟區綜合保稅區航空產業支持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亞婷,天津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錢某與被告天津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后,兩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兩被告的注冊地和辦公地點分別在天津市北辰區和天津空港經濟區綜合保稅區,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申請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經審查,被告投資公司的注冊地址為天津市北辰區萬科新城***,被告貿易公司的注冊地址為天津空港經濟區綜合保稅區航空產業支持中心***。依據兩被告提交的案外人天津市安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天津市某某啤酒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銘筑軒商業租賃合同載明,天津市和平區南門外大街***號的房產由案外人天津市某某啤酒商貿有限公司承租,而非本案兩被告承租使用。為證實被告貿易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址,被告貿易公司提交了天津市房地產權屬證書載明,權利人為貿易公司,房屋坐落地點為天津空港經濟區中心大道華盈大廈***;同時被告貿易公司還提交了其在上述地址經營的照片三張。
經詢,原告及兩被告均確認如下事實:
1、天津市和平區南門外大街***號房產與兩被告無關;
2、本案訴爭的協議書對案件的管轄問題并未進行約定;
3、被告貿易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址在天津空港經濟區中心大道華盈大廈***。
兩被告提出由于本案涉及的協議書的簽訂一方為天津市何夫人老齡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被告投資公司),我們希望將本案移送至被告投資公司所在地的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原告表示由于本案涉及的協議書甲方為天津市何夫人老齡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被告投資公司),被告投資公司所在地的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更為適當,同意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中,原告亦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兩被告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和平區,本案應當由兩被告的注冊地或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鑒于原告及兩被告均提出為了便于案件的審理,同意將本案移送至被告投資公司的注冊所在地的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左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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