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屈某賭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1閱讀量:(1361)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26號
公訴機關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屈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陽縣,漢族,個體戶,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在湖南省某某縣。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4年9月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現被押于廣州市荔灣區看守所(槎頭)。
辯護人彭大成,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穗荔檢公刑訴(2014)13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屈某犯賭博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代理檢察員索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屈某及其辯護人彭大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3年6月起,被告人屈某在本市某某區某某河沙中*巷*號*樓平價自選超市內非法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進行賭博。累計參賭人數22人,累計投注數額約人民幣3000元。2014年9月9日民警在上址將被告人屈某抓獲,并當場繳獲賭資人民幣1703元及單據22張。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認為被告人屈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屈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請法院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情況說明、現場照片、收據、賭資、證人周某某和蘇某保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記錄、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屈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屈某及其辯護人對上述犯罪事實、證據及定性均無異議。辯護人另提出: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沒有犯罪前科,社會危害性較低,犯罪主觀意識較輕,家庭經濟困難,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屈某予以減輕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屈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賭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屈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屈某犯賭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屈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9月9日至2015年2月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涉案賭資等物品(詳見扣押清單),予以沒收(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蔡正堯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陳敏華
書記員 劉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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