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竺某甲與陳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0閱讀量:(1404)
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雨民初字第532號
原告竺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董必正,江蘇泓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國民,江蘇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竺某甲訴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浩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竺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必正、被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國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竺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4月經他人介紹相識,2009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2010年7月1日生一子名竺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被告經常外出應酬,不顧家庭與孩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現請求:1、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子竺某乙隨原告生活;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陳某某辯稱,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原、被告雙方近期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經人介紹認識,2009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2010年7月1日生一子名竺某乙。雙方近期因子女教育及其他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緊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本案中原、被告之間近期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雙方沒能較好地進行溝通與交流,致夫妻關系緊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雙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信任、多加溝通,夫妻關系是能夠得到改善的,夫妻感情是能夠和好的。故對原告竺某甲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竺某甲與被告陳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原告竺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附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鼓樓分理處;帳號:0334*********1276)。
審 判 員 孫浩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見習書記員 徐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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