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23閱讀量:(1582)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寧鐵刑初字第10號
公訴機關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承某,男,19**年**月**日生。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京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李亮,江蘇錦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韓某某,男,19**年**月**日生。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京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王仁桃,江蘇恒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生。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京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尹長松,江蘇焯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生。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京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臧公利,上海市錦天城(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寧鐵檢訴刑訴(2015)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丁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胡某某,辯護人李亮、王仁桃、尹長松、臧公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起訴指控,2014年9月7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經預謀分工,采取先由被告人承某等人侵占單位柴油后放入窨井內,然后由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使用油勺、推車等撈油工具將窨井內的柴油打撈走的方法,多次在某某機務段內侵占柴油5,070余升,價值人民幣27,800余元。其中,被告人承某作案9次,參與侵占3,600余升,價值人民幣19,800余元;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作案23次,參與侵占5,070余升,價值人民幣27,800余元。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廢柴油,仍予以收購4,570余升,價值人民幣25,100余元。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承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的證據有,某某機務段勞動人事科的證明、某某機務段機車整備作業指導書、《某某機務段廢油管理辦法》、《清污協議》、《清污安全管理協議》,證人蘇某某、胡某某、張某某、金某某、許某某、井某某、李某某、盛某某、楊某甲、楊某乙、糜某某的證言,監控視頻截圖、視頻資料、監控視頻查看一覽表,某某機務段整備車間、保衛科出具的證明及出勤表,《內燃機車燃油領油單》,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辨認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件復印件、提取筆錄、扣押及發還清單、偵查實驗筆錄、偵查實驗照片及說明等,柴油價格清單、廢油銷售指導價、廢柴油銷售發票、輕柴油化驗報告單,價格鑒證結論書及情況說明,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胡某某的戶籍材料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三人共謀,利用承某等人職務上的便利,將某某機務段柴油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財物依然予以收購,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承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胡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亦未作辯解。
被告人承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承某是自首,有悔罪表現,又是初犯,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韓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宋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宋某某是在為其老板韓某某打工的過程中實施了撈油、賣油等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鑒于被告人宋某某已認罪、悔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胡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歸案后,坦白交代了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前后至10月15日,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按照事前的預謀,利用被告人承某為機車加油時的工作便利,采取先由被告人承某將單位柴油打入接油箱再放入窨井,然后由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使用油勺、漏斗、拎桶、推車等撈油工具將窨井內的柴油打撈走的方法,多次在某某機務段內共同竊取柴油3,600余升,價值人民幣19,800余元。隨后,由被告人宋某某將所竊柴油銷賣給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承某非法獲利3,200余元,被告人韓某某非法獲利4,800余元,被告人宋某某非法獲利3,200余元,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柴油,仍予以收購,后加價銷賣給他人,非法獲利480余元。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承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后,公安機關查獲了尚未銷賣的部分柴油,已發還給被害單位;還查獲了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撈油所使用的油勺、漏斗、拎桶、推車等作案工具,并依法扣押。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某某機務段勞動人事科證明、某某機務段機車整備作業指導書、證人蘇某某、胡某某的證言等,證明被告人承某的工作崗位及工作職責;證人井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從認識到預謀再到侵占某某機務段柴油的過程,與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的供述相互吻合;證人蘇某某、許某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撈取柴油的時間、地點,與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監控視頻截圖、視頻資料、監控視頻查看一覽表,證明被告人承某竊取單位柴油的時間及次數,并有某某機務段整備車間、保衛科出具的證明、出勤表、《內燃機車燃油領油單》、被告人承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印證;刑事攝影照片,證明了作案地點、作案工具及柴油的外觀特征等事實;證人盛某某、楊某甲、楊某乙、糜某某的證言及通話記錄,證明各自幫助被告人宋某某和胡某某運送柴油的時間、地點、數量及目擊被告人宋某某與被告人胡某某交易的事實,與被告人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歸案情況說明等,證明各被告人到案情況及被告人承某自首的事實;另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及提取、扣押及發還清單、辨認筆錄、偵查實驗筆錄、偵查實驗照片及說明,《某某機務段廢油管理辦法》、《清污協議》、《清污安全管理協議》,證人張某某、金某某、胡某某的證言等,柴油價格清單、廢油銷售指導價、廢柴油銷售發票、輕柴油化驗報告單,價格鑒證結論書及情況說明,四被告人的戶籍材料等,亦證明了相關的事實。
上述證據均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承某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承某的榮譽證書、日常表現及請求書,因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事前共謀,利用被告人承某工作上的便利,共同竊取本單位價值人民幣19,800余元的柴油,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并加價銷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但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與被告人承某之外的人共同構成職務侵占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承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承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承某是自首,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告人韓某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韓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宋某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宋某某是在為其老板韓某某打工的過程中實施了撈油、賣油等行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胡某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胡某某歸案后,坦白交代了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予以采納。被告人承某的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承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的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與法律規定的不符,均不予采納。被告人承某、韓某某、宋某某、胡某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均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承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二、被告人韓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被告人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上列三被告人的刑期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均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四、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承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二百元、被告人韓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八百元、被告人宋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二百元、被告人胡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百八十元,均予以追繳予;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油勺、漏斗、拎桶、推車等,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唐 棟
審判員 岳奇志
審判員 嚴建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桑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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