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甲離婚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4閱讀量:(1420)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江寧祿民初字第158號
原告陳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曹成明、張正,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成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成明、張正、被告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其與被告劉某甲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5年11月8日登記結婚。于2006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劉乙。婚后夫妻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雙方間常發生吵打,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現要求離婚。
被告劉某甲辯稱,其與原告陳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較好,雙方間感情并未破裂。現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甲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5年11月8日自愿登記結婚。陳某與劉某甲婚后夫妻感情較好,于2006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劉乙。后雙方有時為家庭經濟等生活瑣事發生吵鬧,但事后能和好。2013年,因劉某甲對陳某與同學交往有意見,夫妻間發生矛盾。2013年11月,雙方為此事再次發生矛盾,陳某便離家外出居住。
2014年2月,陳某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劉某甲堅持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因雙方意見分歧,故調解未成。
上述事實,有結婚登記處理表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中,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較好。雙方之間并無影響夫妻感情破裂的矛盾。只要陳某能夠珍惜夫妻感情,正確對待和處理夫妻間的矛盾,劉某甲充分信任陳某,夫妻間加強交流溝通,做到互相照顧,加之劉某甲不斷做和好努力,雙方還是能和好的。陳某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故本院對陳某要求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要求與被告劉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2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當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賬號:10105901040001276。
審 判 員 成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見習書記員 戴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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