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臧某耘與陳某其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4閱讀量:(1462)
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雨板民初字第502號
原告臧某耘,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曹成明,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侯世太,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其,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臧某耘訴被告陳某其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寅、審判員曹光明、人民陪審員王存寬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臧某耘的委托代理人曹成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其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臧某耘訴稱,原、被告原系朋友關系,雙方一直有經濟往來,后雙方合作建房。為處理雙方之間的經濟帳目,2011年12月28日雙方進行了結算,被告欠原告196100元,同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為據。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961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陳某其未到庭,也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關系,原告臧某耘原系從事農村建房的包工頭,被告陳某其原系南京寧梅針強服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以合作建違建房為由,陸續向原告借款,并承諾拆遷時給原告部分利益。后被告欠了很多外債且并沒蓋違建房,雙方進行了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張:“借條今欠臧某耘人民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元。此陳某其2011.12.28。”至原告起訴時,被告未能歸還原告。
另查明,被告陳某其在本院共涉案5件,涉及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涉案標的200余萬。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提交的借條原件、工商登記資料,案件系統查詢結果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原系借款及合伙關系,2011年12月28日雙方進行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轉化為債權債務關系。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歸還196100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時被告應當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支付原告逾期還款利息損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臧某耘1961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272元,公告費560元,合計4832元由被告陳某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同時應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272元。(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帳號:10***76)
審 判 長 陳 寅
審 判 員 曹光明
人民陪審員 王存寬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見習書記員 賈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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