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一案的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5閱讀量:(1302)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5)江寧刑初字第237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因本案于***5年3月3日被取保候審,同年4月24日被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暨委托代理人李健、侯世太,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寧江檢訴刑訴(***5)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合并審理。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談磊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李健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4年10月22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甲與李某乙、王某娣至南京市江寧區(qū)永勝路***號華庭南園*幢***室,因其棋牌室被舉報擾民一事與該幢***室住戶楊某、劉某發(fā)生爭執(zhí)和肢體沖突,后被告人李某甲拽倒被害人劉某,致被害人劉某左側額顳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傷。經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劉某的損傷程度已達輕傷。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訴稱,被告人李某甲致其輕傷的行為使其遭受了經濟損失?,F要求被告人李某甲賠償其醫(yī)療費人民幣36853.77元、誤工費人民幣68000元、護理費人民幣4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480元、營養(yǎng)費人民幣450元、交通費人民幣2646.5元、財產損失人民幣3000元、殘疾賠償金人民幣137384元、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后續(xù)治療費人民幣20000元,共計人民幣283314.27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甲與李某乙、王某娣至南京市江寧區(qū)永勝路***號華庭南園*幢***室,因其棋牌室被舉報擾民一事與該戶居民楊某、劉某發(fā)生爭執(zhí)和肢體沖突,后被告人李某甲拽倒被害人劉某,致被害人劉某左側額顳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傷。經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劉某的損傷程度已達輕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傷后先后至南京市江寧醫(yī)院、南京市鼓樓醫(yī)院、南京市腦科醫(yī)院治療,其中于***4年10月22日至11月14日住院治療,產生醫(yī)療費人民幣34007.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480元(20元/天×24天)、交通費人民幣500元(本院酌定);另產生誤工費人民幣31329.45元(52697元÷365天×217天)、護理費人民幣2220元(80元/天×24天+50元/天×6天)、營養(yǎng)費人民幣450元(15元/天×30天),共計人民幣68987.36元。被告人李某甲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人民幣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人楊某、李某乙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被害人就診材料、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意見書、發(fā)破案及抓獲經過、被告人戶籍資料、醫(yī)療費發(fā)票、南京市急救中心收費收據、費用轉交單及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某甲致被害人二處輕傷,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且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二年三個月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甲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經濟上造成了損失,依法應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中的部分費用及后續(xù)治療費,沒有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賠償誤工費過高,本院根據診斷證明書及病假證明書認定誤工期限為217天,按照其所從事行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其要求賠償護理費過高,本院酌定護理期為30天,按照住院期間80元/天、出院期間50元/天計算護理費;其要求賠償交通費過高,本院酌定為500元;其要求賠償財產損失,沒有提交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要求被告人李某甲賠償的費用,其中醫(yī)療費人民幣34007.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480元、交通費人民幣500元、誤工費人民幣31329.45元、護理費人民幣2220元、營養(yǎng)費人民幣450元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沒有證據證實和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了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8987.36元,扣除已經支付的人民幣20000元,還應支付人民幣48987.36元。上述款項均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耀東
人民陪審員 李志武
人民陪審員 高 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陶婷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