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與被告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5閱讀量:(1290)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江寧民初字第737號
原告李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慶,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姚樹彥,江蘇巨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訴被告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徐道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慶、被告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樹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其與被告系自由戀愛,2010年10月10日雙方登記結婚,2011年3月14日生育兒子陳某乙。婚初夫妻關系尚好,后因被告與多名異性保持不正當的關系,致夫妻間產生矛盾,2013年9月起雙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要求與被告離婚,兒子由被告撫養。
被告陳某甲辯稱:原告所訴離婚事由與事實不符,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雙方登記結婚,2011年3月14日生育兒子陳某乙。婚初夫妻關系尚好,后因被告與異性交往不當,致夫妻間產生矛盾。2014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以上事實,有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陳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
審判員 徐道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胡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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