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范某安與被告王某偉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5閱讀量:(1411)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六民初字第454號
原告范某安,男,19**年*月**日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張慶,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偉,男,19**年*月**日生,漢族,居民。
原告范某安訴被告王某偉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屠本俊、人民陪審員秦勇、人民陪審員陳德榮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某安訴稱:2012年,被告將鼓樓區氣象局網絡改造工程、建寧路鳥巢公寓監控安裝工程、安德門豐盛商會門禁安裝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施工結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于2014年4月4日出具欠條一張,言明欠到原告工程款35000元,承諾于2014年5月31日前付清。欠條出具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義務,原告催要無果,遂訴訟來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被告王某偉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將鼓樓區氣象局網絡改造工程、建寧路鳥巢公寓監控安裝工程、安德門豐盛商會門禁安裝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施工結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報酬,被告于2014年4月4日出具欠條一張,言明欠到原告工程款35000元,承諾于2014年5月31日前付清。欠條出具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義務,原告催要無果,遂訴訟來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欠條一張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承諾支付報酬,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系。欠條是雙方對報酬的結算憑證,被告應當按照欠條所載金額和期限履行付款義務。被告逾期付款,構成違約,還應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實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范某安報酬3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675元,由被告王某偉負擔(原告范某安已墊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675元(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鼓樓分理處,帳號:03***76)。
審 判 長 屠本俊
人民陪審員 秦 勇
人民陪審員 陳德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周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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