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月與河北某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5閱讀量:(1967)
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裕民二初字第802號
原告李某月。
委托代理人趙妍、張秀宏,河北嘉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某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槐安路***號。
法定代表人段某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霍某偉,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某宇,該公司法務部主任。
原告李某月與被告河北某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俊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妍、張秀宏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霍利偉、馬某宇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二次開庭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妍、張秀宏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馬某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月訴稱,原告與張某亮系朋友關系,張某亮所有的公司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由于業務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計61.5萬元。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未解決雙方的借款糾紛,于2015年6月11日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其對河北某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債權(應付款170435元及質量保證金1萬元,共計180435元)轉讓給原告,并同意將此債權完稅后的金額用以折抵其與原告的部分借款,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就此次的轉讓協議已告知被告并做了公證聲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轉讓債權金額180435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河北某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被告未收到過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亮關于債權轉讓的任何通知,如果被告向原告付款,一旦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將對被告公司不利,此外被告對于原告的身份不能明確,同時對于原告與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債權是否轉讓亦不能確定。《公證書》只是證據的一種形式,被告不受該《公證書》約束,另外《公證書》并未對債權轉讓做出說明,且對于應付數額被告還需與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核對。被告與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不是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互負義務,在其未履行義務之前(出具增值稅發票),被告公司不應當履行義務,更不應當向原告履行義務。另外根據與原告溝通,了解到張某亮可能存在通過債權轉讓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原告與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將對河北某某潤尚商貿有限公司的債權轉讓給原告李某月,債權數額為180435元(含10000元質量保證金),協議第三條明確約定“雙方同意將上述債權完稅后的金額用以折抵原告的部分借款”,借款明細為:2014年9月17日40萬元,2014年11月26日11.5萬元,2014年12月4日10萬元,共計61.5萬元。2015年7月1日,河北省石家莊市國信公證處出具(2015)冀石國證經字第1645號公證書,證明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亮于同日在《聲明》上簽名、蓋章,《聲明》的內容為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同意河北某某潤尚商貿有限公司將上述債權數額180435元(含10000元質量保證金)轉入原告名下賬戶。關于開具稅票問題,經詢問,原告稱通過與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溝通可以開具以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為發票人的增值稅發票。
《債權轉讓協議》協議簽訂后,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通過順風速運向河北某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發出快遞一份,原告稱快遞內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聲明,被告稱收到該快遞,但內容不知道。被告提交的情況說明第三條“……對于李某月直接找我們索要款項的行為我們很不理解……”第四條“由于李某月找我單位商品經理單方面接觸,此過程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從未參與……”
關于原告與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原告另行提交借條三張、銀行轉賬憑證三張、銀聯簽購單三張,上述證據證實原告李某月分三筆于2014年11月26日轉給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11.5萬元,于2014年9月17日轉給張某亮40萬元,原告稱剩余10萬元借款于2014年12月4日通過現金給付的張某亮。經詢問,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亮對于上述借款時間、給付方式、借款數額予以確認,同時對債權轉讓事實予以確認。
關于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某某潤尚商貿有限公司之間債權數額問題,在第一次庭審時被告稱拖欠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的貨款與原告所說數額差不多,具體需要核實,如果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給付增值稅發票,被告則同意給付其貨款。第二次庭審時,經法庭再次詢問被告債權數額,被告稱該問題不屬于本案核心問題,不用核實。
被告對于原告的提供的《債權轉讓協議》上加蓋的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的公章有異議,認為該公章與其提交的供貨合同以及商品清單的公章均不一致,通過肉眼即可辨別,經法庭詢問是否申請鑒定,被告稱不需要鑒定。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債權轉讓協議》、公證書、快遞單、收據、銀行轉賬憑證、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債權的轉讓以通知債務人為生效要件,但通知不拘泥于形式,以讓債務人知曉為目的。關于是否已經通知問題,被告辯稱未收到關于債權轉讓的任何通知,這與被告接收原告快遞文件以及被告情況說明中表述的原告向被告索要款項以及與被告商品經理接觸的事實相矛盾,故通知義務已完成,債權轉讓關系成立,被告應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債權轉讓協議對于稅款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約定,故原告應向被告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關于原告與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詢問張某亮以及核對原告與張某亮及石家某某暢商貿有限公司資金往來情況可以確定。關于轉讓的債權數額問題,被告承認拖欠的貨款與原告主張的數額接近,但對于具體數字經法庭兩次開庭詢問并要求被告核實,被告均不予回答,鑒于該情況被告應負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認可原告主張的債權數額180435元(含10000元質量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支付轉讓的債權金額180435元。
二、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按照相應稅法規定向被告出具增值稅發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河北某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內到河北銀行各營業廳交納上訴費,收款單位名稱: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銀行賬戶:62320109058647。逾期不繳納,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郭俊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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