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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江寧知民初字第13號
原告廣東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68403***),住所地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北較場橫路**號物資大廈**樓***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億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80687***),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勝太路***號科創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力,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琴鋒,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東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文化傳播公司)與被告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閆立海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嚴剛、吳海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程,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琴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訴稱,其系“喜羊羊與灰太郎”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通過其經營的育兒網(www.ci***.com)向公眾傳播了含有“喜羊羊與灰太郎”系列美術作品的手機游戲《喜羊羊益智園之育腦游戲(APK應用)》,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現要求被告1、立即刪除在其經營的育兒網(www.ci***.com)上涉案游戲《喜羊羊益智園之育腦游戲(APK應用)》及相關信息;2、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0元;3、承擔合理維權費用5000元。
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提供的涉案證據為:
證據1、(2011)粵穗番內證字第25954、25955、25956、25957、25958、25959、25960、25961號公證書、著作權聲明書,證明原告系“喜羊羊與灰太郎”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證據2、(2012)浙杭東證字第5265公證書及光盤,證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權的事實。
證據3、(2011)粵穗番內證字第38619、38620、38621、38622、38623、38624、38625、38626、38627、38628、38629、38630、38631、38632、38633號公證書,證明“喜羊羊與灰太郎”系列卡通形象為知名美術作品。
證據4、許可協議,證明原告實際產生的損失。
證據5、公證費發票復印件、復印費發票復印件、律師費發票等,證明原告因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維權費用。
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1、其系育兒網(www.ci***.com)經營人,該網站上不存在涉案游戲《喜羊羊益智園之育腦游戲(APK應用)》及相關信息,其沒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權,原告索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原告無法證明在2012年3月9日后,其仍然為“喜洋洋與灰太狼”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原告并非是唯一許可他人使用“喜洋洋與灰太狼”系列美術作品的權利人;3、原告證明其侵權行為的(2012)浙杭東證字第5265公證書,在公證過程中,未進行硬盤清潔度檢查,故其對該公證書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4、原告主張的索賠過高,其經營的育兒網是小型網站,不以營利為目的,即使其存在侵權行為,對原告未構成損害;5、原告主張的維權合理費用過高,本案中部分維權費用已經在(2012)江寧知民初字第90、91、92號案件中處理過,屬于重復主張;6、本案涉案游戲《喜羊羊益智園之育腦游戲(APK應用)》損失賠償已經在(2012)江寧知民初字第90、91、92調解書全部處理完畢,雙方不存在爭議。綜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涉案證據為:
證據1、(2012)江寧知民初字第90、91、92號調解書,證明本案涉案游戲侵權行為已經在上述調解書中處理完畢。
證據2、設置了目標網頁的內置程序,證明原告在公證過程中,未進行硬盤清潔度檢查時,公證內容存在虛假可能。
經庭審質證,某科技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3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據2、4的真實性、關聯性持有異議,對證據5的關聯性持有異議,認為系重復主張;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對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據2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公證的硬盤系公證處提供,原告提供的證據僅為可能性,不足以推翻該公證書的證明效力。
根據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情況并經法庭審核,本院認為,對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提交證據1、3,對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因原被告均不持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供的證據2,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推翻該公證書,本院對該公證書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無法證明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權而實際獲利情況,對其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可;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因維權費用中的公證費、打印費、律師費部分已經主張過,故本院僅對未主張的維權費用予以支持。
經審理查明: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系“喜羊羊與灰太郎”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喜羊羊與灰太郎”系列卡通形象為知名美術作品。被告某科技公司系育兒網(www.ci***.com)經營人。2012年3月8,某文化傳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曉鵬向浙江省杭州市東方公證處(以下簡稱東方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東方公證處的公證員陳明尊、工作人員丁朔于2012年3月8日在東方公證處,監督林曉鵬用東方公證處電腦進行操作將育兒網(www.ci***.com)涉案游戲《喜羊羊益智園之育腦游戲(APK應用)》下載到東方公證處HTC手機上,并全程進行了現場錄像。同年3月9日,東方公證處出具了(2012)浙杭東證字第5265公證書。
另查明,2012年,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以(2012)浙杭東證字第5264號公證書取證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其經營的育兒網(www.ci***.com)有未經其授權的FLASH游戲《喜羊羊之拯救沸羊羊》、《灰太狼紅太郎找數字》、《灰太狼與紅太郎迷宮約會》,侵犯了其著作權為由,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予以賠償。后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每款涉案FLASH游戲,被告某科技公司賠償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損失4000元,由原告承擔涉案訴訟費用,據此,本院做出(2012)江寧知民初字第90、91、92號調解書,上述調解書未對本案涉案游戲予以處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被告某科技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的著作權;2、如構成侵權,則被告某科技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了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的著作權。
本院認為:某文化傳播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某文化傳播公司系“喜羊羊與灰太郎”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某科技公司雖然提供證據證明,在未做硬盤清潔度檢查時,可能存在公證內容不客觀的情況,但該證據不足以推翻(2012)浙杭東證字第5265公證書,理由如下:1、東方公證處公證時,使用的是該公證處的電腦而不是申請人提供的電腦,故未做清潔度檢查;2、2012年3月9日,東方公證處分別出具了(2012)浙杭東證字第5264、5265號公證書,原告依據(2012)浙杭東證字第5264號公證書的公證內容,于2012年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予以賠償,某科技公司對5264號公證書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后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現被告否認5265號公證書的真實性的依據不足。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經著作權利人許可,且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為了商業利益在其經營的育兒網(www.ci***.com)向公眾傳播了含有“喜羊羊與灰太郎”系列美術作品的手機游戲《喜羊羊益智園之育腦游戲(APK應用)》,已經侵害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的著作權。
二、被告某科技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主張賠償金額為30000元,但未提供相關的充分證據證明其實際經濟損失,被告某科技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侵權時間,非法獲利等相關情況。本院根據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美譽度、被告使用方式等情況結合原、被告在本院做出(2012)江寧知民初字第90、91、92號調解書達成的賠償數額,酌情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其中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支出部分。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刪除在其經營的育兒網(www.ci***.com)上涉案游戲《喜羊羊益智園之育腦游戲(APK應用)》及相關信息;
二、被告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廣東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共計5000元;
二、駁回原告廣東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680元,由被告某科技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墊付,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支付賠償款時應加付此墊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規定,同時應當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訴訟請求數額計算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閆立海
人民陪審員 嚴 剛
人民陪審員 吳海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朱 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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