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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錫商初字第0115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住所地無錫市新生路105號。
負責人王某某,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施國鋒,江蘇正太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靜雨,江蘇正太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宜興市某某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興市周鐵鎮(zhèn)竺西工業(yè)集中區(qū)(**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某某(無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興市周鐵鎮(zhèn)竺西工業(yè)集中區(qū)。
法定代表人陸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建平,江蘇天哲(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慶,江蘇天哲(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
被告史某。
被告陸某。
委托代理人朱建平,江蘇天哲(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慶,江蘇天哲(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亦仙。
委托代理人朱建平,江蘇天哲(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慶,江蘇天哲(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朱建平,江蘇天哲(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慶,江蘇天哲(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朱建平,江蘇天哲(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慶,江蘇天哲(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以下簡稱某某銀行)與被告宜興市某某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機械公司)、某某(無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周某、史某、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銀行的委托代理人施國鋒、張靜雨,被告某科技公司、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吳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機械公司、周某、史某經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銀行訴稱:2012年12月17日,某機械公司與某某銀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1份,約定某機械公司向某某銀行借款4000萬元。某某銀行按約放款后,雙方又于2013年7月16日簽訂《展期協(xié)議》1份,約定貸款期限延長至2014年2月14日。某科技公司、周某、史某、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額連帶保證擔保。因某機械公司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故請求判令:一、某機械公司立即歸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及相應利息、復利、罰息(以4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6.15%計算利息;以前述期內欠息為基數(shù),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本判決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5%上浮50%計算復利;以4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本判決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5%上浮50%計算罰息)。二、某機械公司賠償律師費損失967800元。三、某科技公司、周某、史某、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就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各自在4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一審審理期間,某某銀行減少上述第二項訴訟請求為:某機械公司賠償律師費損失394600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共同答辯稱:某科技公司、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均為保證人,其對某機械公司向某某銀行的借款詳情并不知悉,由法院對此依法核實。借款合同約定支付方式為受托支付,但某某銀行直接向某機械公司支付了4000萬元;展期協(xié)議中的合同編號與借款合同編號不相同;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作出的承諾書是向某某銀行無錫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而不是向某某銀行出具;且涉案主債權不在丁某與某某銀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擔保期限內。綜上,請求判令駁回某某銀行對某科技公司、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機械公司、周某、史某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某機械公司與某某銀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1份,合同編號為NJ162210120120236,約定某機械公司向某某銀行借款4000萬元,期限自2012年12月17日始至2013年7月17日止,年利率為6%,每月20日結息,貸款發(fā)放與支付方式為某某銀行受托支付。某機械公司未按約定還款期限償還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某某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作為罰息利率計收逾期利息;某機械公司在貸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應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應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因某機械公司違約致使某某銀行采取訴訟方式實現(xiàn)債權的,某機械公司應承擔某某銀行為此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上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簽訂后,某某銀行將涉案4000萬元款項打入某機械公司指定的江蘇歐馬史賓納數(shù)控機床有限公司帳戶內。
2013年7月16日,某機械公司、某某銀行、某科技公司簽訂《展期協(xié)議》1份,約定就某機械公司與某某銀行于2012年12月17日簽訂的編號為NJ1622101201****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展期事宜,三方經協(xié)商,上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經展期后期限至2014年2月14日止,貸款利率調整為年利率6.15%,罰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原則自動作相應變更。丁某、陸某、周某同意對上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和《展期協(xié)議》項下的債權提供保證擔保。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等。上述《展期協(xié)議》由某機械公司、某某銀行、某科技公司、丁某、陸某、周某共同簽章或簽字確認。
2012年12月17日,某科技公司與某某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1份,約定某科技公司愿意在最高債權額4000萬元限度內為某某銀行對某機械公司的主債權提供保證擔保,被擔保的主債權發(fā)生期間這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17日,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某某銀行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若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某某銀行有權選擇優(yōu)先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某科技公司對某某銀行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也不以某某銀行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zhí)行為前提。若某某銀行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供的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yōu)先受償權益喪失或減少,某科技公司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此而免除或減少等。
2012年12月17日,陸某、周某與某某銀行簽訂《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各1份,約定陸某、周某愿意在最高債權額4000萬元限度內為某某銀行對某機械公司的主債權提供保證擔保,被擔保的主債權發(fā)生期間這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17日,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某某銀行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若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某某銀行有權選擇優(yōu)先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要求陸某、周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陸某、周某對某某銀行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也不以某某銀行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zhí)行為前提。若某某銀行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供的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yōu)先受償權益喪失或減少,陸某、周某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此而免除或減少等。
2012年12月17日,周某、史某出具承諾書1份,載明鑒于某機械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向某某銀行無錫分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綜合授信融資額度4000萬元,并連續(xù)簽訂多個主合同,周某、史某承諾為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3年7月10日,周某、史某出具承諾書1份,載明周某、史某同意為某機械公司在某某銀行無錫分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的編號為NJ162210120120236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展期業(yè)務繼續(x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2年12月17日,陸某、馬亦仙出具承諾書1份,載明鑒于某機械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向某某銀行無錫分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綜合授信融資額度4000萬元,并連續(xù)簽訂多個主合同,陸某、馬亦仙承諾為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3年7月10日,陸某、馬亦仙出具承諾書1份,載明陸某、馬亦仙同意為某機械公司在某某銀行無錫分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的編號為NJ162210120120236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展期業(yè)務繼續(x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3年7月16日,丁某與某某銀行簽訂《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各1份,約定丁某愿意在最高債權額4000萬元限度內為某某銀行對某機械公司的主債權提供保證擔保,被擔保的主債權發(fā)生期間這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2月14日,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某某銀行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若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某某銀行有權選擇優(yōu)先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要求丁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丁某對某某銀行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也不以某某銀行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zhí)行為前提。若某某銀行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供的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yōu)先受償權益喪失或減少,丁某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此而免除或減少等。
2013年6月25日,丁某、王某出具承諾書1份,載明丁某、王某同意為某機械公司在某某銀行無錫分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的編號為NJ1622101201****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展期業(yè)務繼續(x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另查明:(一)某某銀行委托江蘇正太和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訴訟活動,按有關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計算律師費為394600元。(二)某機械公司對涉案4000萬元借款本金均未歸還,對相關利息歸還至2013年11月20日止。(三)某某銀行稱《展期協(xié)議》中涉及的某機械公司與某某銀行于2012年12月17日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編號為NJ1622101201****,該編號系筆誤,應為NJ162210120120236,《展期協(xié)議》與《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內容可以相互印證。另,涉案承諾書中的某某銀行無錫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某某銀行,兩者系同一主體,承諾書中的合同編號可與此相互印證。
以上事實,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展期協(xié)議》、《最高額保證合同》、《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委托代理協(xié)議》、承諾書、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某某銀行、某機械公司、某科技公司、丁某、陸某、周某之間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展期協(xié)議》、《最高額保證合同》、《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及周某、史某、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出具的承諾書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自覺履行。某某銀行按約放款及展期后,因某機械公司未能按約歸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等,某機械公司已構成違約。因此,某某銀行有權按約主張某機械公司歸還借款本息、復利、逾期罰息及相應的律師費損失;某科技公司、周某、史某、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亦應按約就某機械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某科技公司、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主張其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機械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某某銀行歸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及相應利息、復利、罰息(以4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6.15%計算利息;以前述期內欠息為基數(shù),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本判決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5%上浮50%計算復利;以4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本判決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5%上浮50%計算罰息)。
二、某機械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某某銀行賠償律師費損失394600元。
三、某科技公司、周某、史某、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對上述某機械公司的第一、二項債務在4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46639元,訴前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三項合計252239元,由某機械公司負擔。某科技公司、周某、史某、陸某、馬亦仙、丁某、王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陸曉燕
審判員 賈建中
審判員 牛兆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徐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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