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孔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5閱讀量:(1678)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528號
原告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場文化活動中心。
法定代表人陳振興,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紅、龔蕾蕾,江蘇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孔某某。
原告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孔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龔蕾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孔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稱: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業服務費3726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孔某某未有答辯。
經審理查明:常熟市金楓家園××-××室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被告孔某某、許妙英,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為75.01平方米,房屋規劃用途為成套住宅。2010年5月12日,常熟市經濟實用房開發中心與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前期物業服務,高層住宅以1.38元/月/平方米計收物業服務費。2013年1月1日,常熟市金楓家園業主委員會(甲方)與原告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簽訂《金楓家園物業服務合同》一份,主要內容為:委托管理服務期限為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業名稱為金楓家園;物業類型為住宅區;合同期內,實行物業服務費包干制,物業服務費按月計算,按年度計收,按建筑面積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標準:小高層住宅為1.38元/月/平方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別交納半年度的物業服務費。業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乙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計收滯納金,標準為每日計收應繳金額的萬分之三。
審理中,原告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表示,被告孔某某未交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計36個月的物業服務費3726元,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3726元。
以上事實,有物業服務合同、房屋權屬登記信息、以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常熟市經濟實用房開發中心及金楓家園業主委員會分別與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孔某某作為金楓家園住宅小區的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被告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行為有礙其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正常管理、服務,也損害了其他已付費業主的正當權利。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孔某某應繳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計36個月的物業服務費3726元(1.38元/月/平方米×75.01平方米×36個月)。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3726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孔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業服務費3726元。(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蘇州某某資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賬戶,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常熟農村商業銀行金龍支行,賬號:10×××79)。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孔某某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
審判員 陸文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 完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