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江蘇某某激光有限公司與威海某某電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5閱讀量:(1632)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開商初字第00138號
原告江蘇某某激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海安縣城東鎮海防大道東8號。
法定代表人任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軍,江蘇哲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飛勇,江蘇哲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威海某某電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羊亭鎮大西莊村西***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經理。
原告江蘇某某激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激光公司)訴被告威海某某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電氣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仲衛平、法官助理楊加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激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軍、黃飛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電氣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激光公司訴稱:2013年7月,原、被告簽訂電液伺服數控折彎機購銷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折彎機一臺,價格為135000元。同年10月,雙方按合同約定完成驗收并發貨,被告接收并使用了該設備。但被告僅支付了預付款30000元,余款經多次追要,被告一再拖延支付。現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0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
被告某電氣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原、被告簽訂產品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供給被告一臺W×××××-40T1600型經濟型數控折彎機,單價70000元。被告收到上述設備后不久,即要求更換其它型號的設備。2015年4月29日,原、被告又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SBCWE67K-63/2500電液伺服數控折彎機一臺,單價135000元,稅率17%;設備質量標準按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或國家相關標準驗收,質保一年、終身服務;被告對設備質量異議期限為收到原告的設備后15天內;合同生效后40天內原告完成標的設備的生產,并且通知被告初驗收;標的設備制造完畢后,被告派員到原告車間驗收,確認合格后按照本合同付款;被告付給原告預付款30000元,其余部分貨款待設備在原告車間驗收合格后發貨前付清;標的設備到達被告車間調試驗收合格后,原告拉回原來給被告供應的40V/1600折彎機,該機器在被告車間的裝車被告負責,因此所產生的運輸、差旅、服務等費用全部由原告負責,已付機床款30000元轉入本合同標的設備抵算價款;指定收貨人:李某某,聯系電話:151××××8666。上述合同原、被告雙方分別由任建、李某某簽字,并分別加蓋了原告及被告單位的公章。合同簽訂后,被告在對原告生產的上述折彎機驗收合格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通過海安準捷物流信息配載服務部將上述折彎機送交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余款105000元未果,引起糾紛。
2015年9月6日,被告單位員工周德斌在原告的售后服務回單上簽名并加蓋了被告單位的圖紙專用章,該售后服務回單載明:“經過江蘇新百超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印中銀服務人員從2015年9月6日9時至2015年9月6日16時止的維修服務,該設備基本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簽訂的買賣、購銷合同,任某與李某某間的短信內容,海安準捷物流托運單,江蘇某某激光有限公司售后服務單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設備制造完畢后,被告派員到原告車間驗收,確認合格后按照本合同付款;被告付給原告預付款30000元,其余部分貨款待設備在原告車間驗收合格后發貨前付清。但被告在將原合同給付的30000元貨款轉為本合同的預付款后,其余貨款105000元并未按約定在驗收合格后發貨前付清,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按約給付未付款,并自原告發貨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檔利率標準賠償原告相應的利息損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了對原告所舉證據的質證權利和所陳述事實的抗辯權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電氣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給付原告某激光公司貨款105000元,并給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檔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
如被告某電氣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0元,減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某電氣公司負擔(已由原告某激光公司代墊,被告某電氣公司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某激光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0元(戶名:南通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西被閘支行,賬號47×××82)。
審判員 仲衛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楊加蓮
書記員 顧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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