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謝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6閱讀量:(1406)
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初字第0767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高明、王麗娟,江蘇海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杰,江蘇省贛榆縣離退休法院工作者協會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謝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錢永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戴高明、王麗娟、被告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2014年6月30日11時30分許,在本市新孔南路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根據公安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全責,原告無責。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入院治療,原告住院期間多次向被告催要醫藥費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先行給付原告醫藥費48127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謝某某辯稱,1、原告周某某闖紅燈才造成的交通事故,應當承擔責任。原告騎非機動車闖紅燈,且車速是因闖紅燈原因特別快,才造成交通事故,且是原告的車撞上答辯人的車;2、本次事故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而是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既然雙方都是非機動車,雙方都有錯,原告闖紅燈、車速快撞上答辯人的車,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有誤;3、原告周某某是通過熟人住進中醫院,有些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費用,與她的病情有出入。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11時30分許,被告謝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新孔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青年公園東門前,在向東南斜插時,該車前部與由南向北行駛周某某駕駛的xxx號電動自行車前部相碰撞,致周某某摔倒受傷,兩車損壞。公安交警部門對此交通事故分析認為,被告謝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越過路中間黃實線向東南斜插,違反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法律規定,其違法行為是本起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據此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謝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周某某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即被告送往連云港市中醫院住院治療,已支出醫療費48126.65元。事故發生后,被告已賠付原告12650元(10650+2000)。
訴訟中,原告申請對被告所有的位于xx室房屋進行財產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767-1號民事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原告為此支出保全費5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入院記錄、醫藥費清單,本院調取的事故現場勘察記錄表、照片、談話筆錄等在案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安交警部門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被告謝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能夠反映客觀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雖對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認為原告闖紅燈存在過錯,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且事故現場離路口有一段距離,是否闖紅燈并不影響本起事故的發生,故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已賠付原告12650元,故被告還應賠償原告35476.65元(48126.65-12650)。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周某某35476.65元。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元、保全費500元,共計15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200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1300元,被告負擔部分于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00元,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賬號:44×××94。
代理審判員 錢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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