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駱某甲與周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6閱讀量:(1414)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漢陽江民初字第00011號
原告:駱某甲。
委托代理人:程芳、盧靜,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周某。
原告駱某甲與被告周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姚曠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27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芳、盧靜和被告周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駱某甲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駱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被告因工作原因到江西省九江市上班,每月回武漢市住一個星期,到后來每月僅回家一、二天。雙方聚少離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3年4月,原告右手骨折,生活不便,被告回來后僅住了一天就返回九江市,沒有盡妻子的義務。被告的行為逐漸讓原告心灰意冷,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原告認為與被告的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可能,故起訴至法院請求破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駱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1,200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周某辯稱:原告沉迷網絡游戲,沒有盡到丈夫和父親的責任。被告不知道原告手骨折的事情,事后才從其母親處得知。2012年6月被告受公司派遣到九江市工作,公司工作穩定后就可以調回武漢市。被告之所以同意接受公司派遣赴外地工作,也是希望能借此調動原告的積極性,少打網絡游戲,承擔起家庭的責任。表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駱某甲與周某于2006年7月在工作中相識并自由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駱某乙,駱某乙平時主要由周某的母親負責照看。駱某甲與周某婚前感情基礎好,婚后的家庭生活總體上比較平穩,沒有產生大的家庭矛盾,只是由于婚后駱某甲將比較多的時間用在了上網玩游戲上,在周某多次勸導但駱某甲仍熱衷于網絡游戲后,雙方在感情交流上出現困難。2012年6月,周某受其工作單位的委派赴江西省九江市工作,夫妻二人分居兩地,駱某甲認為周某對自己不關心,雙方聚少離多,夫妻關系名存實亡。而周某則認為駱某甲沒有改變沉迷網絡游戲的不好習慣,完全沒有家庭責任感。雙方的婚姻因此出現問題,加上二人溝通不夠,互不諒解,夫妻間矛盾有加深趨勢。駱某甲遂認為與周某的感情已經破裂,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周某離婚。
另查明:2009年3月30日,駱某甲與周某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武漢市漢陽區鸚鵡大道金橋港灣花園16棟1單元13層4號建筑面積116.61平方米的房屋,該房屋尚有銀行按揭貸款及借款未全部清償。
上述事實有原告與被告的陳述、《結婚證》、《戶口簿》、《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駱某甲與被告周某系自由戀愛后結婚,有感情基礎,婚后家庭生活平穩,雙方沒有不可調和、化解的矛盾與糾紛。目前雙方的糾紛、矛盾主要是還是生活習慣上的差異、溝通不暢及原告駱某甲未能及時進入丈夫、父親的角色等原因造成。只要雙方調整心態,加強溝通,各自承擔起家庭責任,雙方完全能夠維護好夫妻感情,保持家庭的完整。縱觀原告駱某甲與被告周某的戀愛、婚姻經歷,可以確定雙方的夫妻感情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應判決不準許原告駱某甲與被告周某離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駱某甲與被告周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后為100元(駱某甲已交納),由原告駱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姚曠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楊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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