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壽某與鄭厚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6閱讀量:(1664)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淮小民初字第01045號
原告孫壽某。
委托代理人朱降龍,江蘇拓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厚某。
委托代理人葉斌,江蘇淮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壽某訴被告鄭厚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明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降龍(第三次未到庭),被告鄭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葉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壽某訴稱:原、被告于1989年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3月16日,舉行結婚儀式,1992年4月17日,領取結婚證。2001年11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鄭崇某。婚前,雙方不太了解,婚后感情基礎差,經常被被告毆打,自去年以來,被告經常將原告打得遍體鱗傷。被告經常嫖賭,品行極差,2014年8月27日,在瘦安減肥美容院,被告無緣無故用鐵棍毆打原告,致原告雙腿大面積血腫。2014年9月1日,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原告孫壽某離婚,后,被告鄭厚某申請撤訴。現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鄭崇某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8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鄭厚某辯稱: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原告訴狀中的陳述不是事實。原、被告雙方感情破裂根本原因是由于原告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原告有過錯,應當賠償被告精神損失12萬元。關于子女撫養問題,夫妻雙方婚生子自愿隨被告共同生活;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不認可位于淮安市淮陰區張集街兩上兩下樓房4間,以及該樓房的后面2間門朝南房屋,2間門朝東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3月16日,舉行結婚儀式,1992年4月17日,領取結婚證,2001年11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鄭崇某。被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孫壽某離婚,后,被告鄭厚某申請撤訴,本院已裁定予以準許。原、被告多次發生糾紛,多次向公安機關報警。庭審中,被告提供鄭崇某的自愿書一份,該自愿書的內容為:“自愿書如果爸爸跟媽媽離婚,那么我自愿跟爸爸一起生活,不愿跟媽媽生活你們的兒子:鄭崇某2014年8月28日。”
另查明:1、庭審中,原告提供照片證明受傷情況,被告對該照片受傷情況亦認可系其毆打所傷,被告鄭厚某認可2014.8.30晚上6點,被告鄭厚某看到原告與齊峰在一起,被告用腳踹原告腿,致原告腿部有淤青,原告和齊峰兩個人一起打被告鄭厚某,被告鄭厚某還咬齊峰胳膊。對原告主張被告經常有嫖賭不予認可,原告又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2、庭審中,被告鄭厚某提供2012.11.29原告與齊峰共同出具的保證書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與齊峰曾經有不正當關系。原告認可該保證書上的簽字是原告本人書寫,保證書中的內容及齊峰簽字系齊峰所寫。該保證書的內容為:“保證書從今天開始和孫姐決不往來,永不通奸。孫壽某齊峰2012.11.29”。后,原告對該保證書中的原告簽字不予認可,原告又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明。3、庭審中,原、被告一致認可夫妻共同財產為:位于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鄉張集村后萬莊**號房屋5間,威尼斯小區15-***室,蘇H95***海馬轎車一輛。該車輛現在在被告處。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該車輛的價值為25000元。庭審中,原、被告一致認可位于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鄉張集村后萬莊**號5間房屋價值為4萬元,被告不要該房屋。對威尼斯小區15-***室房屋進行凈價值(享有房屋價值減去該房屋按揭貸款)進行競價,原告認可該房屋的凈價值為30萬元,被告認可該房屋的凈價值為33萬元,原告亦同意該房屋以33萬元的凈價值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該房屋的補償款。該房屋在2014年12月14日之后的按揭貸款的本金余額為249176.78元。庭審中,原告主張位于淮安市淮陰區張集街兩上兩下樓房4間,以及該樓房的后面2間門朝南房屋,2間門朝東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對原告該主張不予認可,原告又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庭審中,原、被告一致陳述被告母親生前與原、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申請鄭厚紅、鄭后梅出庭作證,證人鄭后梅出庭作證的主要內容為:鄭后梅是被告鄭厚某的姐姐,位于淮安市淮陰區張集街兩上兩下樓房4間,以及該樓房的后面2間門朝南房屋,2間門朝東房屋系被告鄭厚某母親財產。證人鄭厚紅出庭作證的主要內容為:鄭厚紅是被告鄭厚某的妹妹,位于淮安市淮陰區張集街兩上兩下樓房4間,以及該樓房的后面2間門朝南房屋,2間門朝東房屋系被告鄭厚某母親財產。原告對上述兩證人證言證明上述房屋系被告母親財產不予認可。上述房屋建于2004年左右,建房時,原、被告與被告的母親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母親于2006年去世。庭審中,被告鄭厚某主張原告處有存款,原告對被告該項主張不予認可,被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被告申請法院調取原告存在存款,未提供原告存款線索。4、庭審中,原、被告一致認可夫妻共同債權為11800元。5、庭審中,被告主張夫妻共同債務2萬余元,原告對被告該項主張不予認可,被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庭審陳述,原告提供的照片、結婚證,被告提供的保證書,自愿書、出警記錄、光盤及原告申請的出庭證人鄭后梅、鄭厚紅的證言等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庭審中,被告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被告提供鄭崇某的自愿書,鄭崇某要求隨被告共同生活,且結合原、被告具體情況,婚生子鄭崇某隨被告共同生活較宜,結合原、被告雙方的收入情況、當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認定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500元。庭審中,被告認可其對原告進行毆打,被告雖提供保證書一份,但該保證書不能證明原告與齊峰之間同居生活,只能證明原告與齊峰之間關系曖昧,且原、被告雙方對導致婚姻破裂,雙方均存在過錯,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擔1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本院對被告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結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陳述、財產使用情況及原、被告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競價情況,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中位于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鄉張集村后萬莊**號房屋5間歸原告所有;威尼斯小區15-***室歸被告所有,該房屋的按揭貸款由被告負責償還,蘇H95***海馬轎車歸被告所有。被告補償原告16萬元。對原告主張位于淮安市淮陰區張集街兩上兩下樓房4間,以及該樓房的后面2間門朝南房屋,2間門朝東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對原告主張不予認可,原告又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原告該項主張,本院難以認定。對被告主張原告處有存款,原告不予認可,被告雖申請法院進行調查,但未提供原告存款的具體線索,致本院無法進行調查。原、被告雙方對其上述各自主張,如有證據,可另案提起訴訟。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夫妻共同債權為11800元,由原、被告各半享有。庭審中,被告主張夫妻共同債務2萬余元,原告對被告該項主張不予認可,被告又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被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認可。本案經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孫壽某與被告鄭厚某離婚。
二、婚生子鄭崇某隨被告鄭厚某共同生活,自2015年1月起,由原告孫壽某支付每月500元子女撫養費。支付方式為:每年上半年度子女撫養費3000元,定于當年4月10日前支付完畢,每年下半年度子女撫養費3000元,定于當年10月10日前支付完畢。至鄭崇某獨立生活時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鄉張集村后萬莊**號房屋5間歸原告孫壽某所有;威尼斯小區15-***室歸被告所有,該房屋的按揭貸款由被告鄭厚某負責償還,蘇H95***海馬轎車歸被告鄭厚某所有。被告鄭厚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原告孫壽某16萬元。
四、夫妻共同債權11800元,由原、被告各半享有。
案件受理費3740元,減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孫壽某負擔935元,被告鄭厚某負擔9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劉明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蔣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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