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謝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1閱讀量:(1565)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388號
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邵華,系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謝某。現下落不明。
原告楊某訴被告謝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與被告××××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一直未能懷孕,經多方檢查,證明原告生理正常,是被告身體原因導致未孕,雖然經多方治療,但被告仍不能懷孕。原、被告因此于2014年8月開始分居至今。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雙方為未能懷孕產生矛盾,2014年8月19日在同濟醫院檢查治療時發生爭吵后,雙方開始分居至今。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同濟醫院治療病歷及庭審記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原、被告雙方是因婚后未能生育而產生矛盾,只要雙方共同努力,醫治原告的疾病,共同培育好夫妻感情,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訴請離婚,但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0。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顏盡開
人民陪審員 劉燈啟
人民陪審員 束繼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杜左斌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