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游某云與陳某夢、蔣某功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1閱讀量:(1710)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縣民初字第3126號
原告游某云。
委托代理人陳旭,湖南君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夢。
被告蔣某功文。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一段**號長城華都公寓**樓。
負責人高某琦,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某新。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某某長沙管理處,住所地: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湖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平,處長。
委托代理人向慧,湖南蕓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現代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住所地:長沙市雨花區黎托鄉大橋村雨花收費站(原長潭高速公路管理處)。
負責人靳某勇,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嬋娟,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奕洲,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游某云與被告陳某夢、蔣某功文、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某某長沙管理處(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管理處)、現代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以下簡稱現代某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請求判令:一、被告陳某夢、蔣某功文、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77590.15元;二、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三責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被告陳某夢、蔣某功文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陳某夢、蔣某功文答辯要點:事故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三責險,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答辯要點: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承擔30%的責任;原告部分訴請過高、依據不足;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審理過程,保險公司申請追加高速公路管理處、現代某某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其對原告的損失連帶承擔20%賠償責任。
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處答辯要點:事故發生路段不屬于高速公路管理處營運管理的范圍,高速公路管理處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現代某某公司答辯要點:現代某某公司不是交通事故責任方,公司也對事故路段盡到了管理維護義務,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查明的事實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一、各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
1、2013年10月3日18時45分許,游某云步行進入高速公路拾荒并在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1517KM+120M路段橫穿高速公路,適逢陳某夢駕駛湘A*****號小型普通客車途徑此路段快車道,因其駕車發現游某云后未采取及時有效的制動、避讓措施,車輛左前角刮撞游某云,造成游某云受傷,湘A*****號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長潭大隊認定,游某云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夢負事故次要責任。
2、事故發生后,游某云被送往湖南省直中醫醫院救治并住院治療109天,產生住院醫藥費84385.05元,出院診斷為急性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等,出院醫囑為注意休息、營養支持等。
3、長沙市興湘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8月18日對游某云傷情做出臨床法醫學鑒定意見書,認定游某云因交通事故遺留智力低下、神經功能障礙等構成十級傷殘,后期康復費用8000元,休息治療期限6個月;游某云自行墊付鑒定費700元。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對上述鑒定意見不服并申請重新鑒定,本院準許后經當事人共同抽簽選定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為重新鑒定機構,因保險公司未繳納鑒定費用,本院終止對外委托。
4、游某云與其丈夫育有一女,現已年滿16周歲。游某云及其女兒均為農業家庭戶口。
5、湘A*****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蔣某功文,駕駛人陳某夢系受蔣某功文雇請,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賠償限額為200000元的三責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蔣某功文已經支付游某云醫藥費15000元。
6、交通事故發生路段運營管理人為現代某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對其進行行業管理。
二、各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
1、長沙市興湘司法鑒定所臨床法醫學鑒定意見書效力的認定。游某云主張該鑒定意見書應作為損失賠償的計算依據,保險公司提出異議。本院認為,保險公司雖然提出異議,但是申請重新鑒定后未繳納鑒定費用,應視為放棄申請鑒定的權利,臨床法醫學鑒定意見書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游某云主張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及其女兒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保險公司認為游某云及其女兒是農業戶口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本院認為,游某云及其女兒現為農業戶口,在戶籍改革制度尚未實施前應當參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
3、護理費認定。游某云主張其家人進行了護理,應當參照43893元/年的標準計算護理費289天。保險公司認為護理時間和護理標準過高。本院認為,游某云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符合情理,出院后的護理缺乏事實依據,故護理期限認定為109天;游某云未舉證證實護理人員收入情況,護理費參照居民服務業收入35623元/年的標準計算。
4、誤工費認定。游某云主張參照43893元/年的標準計算289天的誤工費。保險公司主張游某云未提交工作及收入情況,誤工費不予認可。本院認為,游某云未舉證證實其工作或收入情況,應當按照其農業年收入23441元/年的標準計算誤工費,誤工時間按照臨床法醫學鑒定意見書計算6個月。
5、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的認定。游某云主張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營養費13000元。保險公司認為沒有票據予以支持且主張過高。本院認為,游某云雖未提供票據證實,但結合其受傷的事實及其因病住院就醫等實際情況,酌情認定交通費1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給游某云造成十級傷殘的后果,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參照傷情及營養支持的出院醫囑,酌情認定營養費4000元。游某云主張住宿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游某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46118.95算方式詳見附表),該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殘疾賠償金、被扶養費人生活費、護理費、誤工費、康復費用、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3763.9元。游某云其余損失82355.05元由事故責任方游某云、陳某夢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分擔,游某云負事故主要責任承擔70%、陳某夢負事故次要責任承擔30%的賠償責任為宜,即陳某夢應賠償游某云24707元,陳某夢系蔣某功文雇請的司機,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蔣某功文承擔,蔣某功文已經支付游某云醫藥費15000元,還應支付9707元。陳某夢駕駛的湘A*****號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賠償限額為200000元的三責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故蔣某功文還應承擔的賠償責任9707元由保險公司在三責險范圍內承擔,保險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應賠償游某云的款項為73470.9元(10000元+53763.9元+9707元);蔣某功文已經墊付的費用由其與保險公司另謀途徑解決。保險公司雖然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處、現代某某公司對游某云的損失連帶承擔20%賠償責任,但游某云如何進入高速公路原因不明且保險公司未舉證證實該高速公路管理處、現代某某公司在本案審理的侵權責任中具有過錯,故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游某云73470.9元;
二、駁回原告游某云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88元,減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游某云負擔416元,被告蔣某功文負擔1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萍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易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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