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與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2閱讀量:(1413)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縣民初字第2523號
原告黃某。
被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何慶元,湖南銀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與被告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請求判令:準許原、被告離婚。
被告宋某答辯要點:原告起訴書所述與事實不符,且原、被告短暫分居是因原告離家外出工作,并非感情不和。被告不同意離婚。
查明的事實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一、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
2011年7月,原、被告雙方經(jīng)人介紹相識,半年后,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雙方在長沙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3年7月,雙方分開生活至今。
婚姻存續(xù)期間,雙方未共同生育小孩,無夫妻共同財產(chǎn),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二、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
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認為雙方戀愛期間就經(jīng)常發(fā)生矛盾,被告曾表示同意離婚。且雙方已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認為雙方經(jīng)過考慮方締結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難免爭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愿意克服自身缺點,努力改善婚姻關系。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感情基礎較好,婚后雖有爭吵,但雙方無根本利害沖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雙方能珍惜來之不易的感情,不計前嫌,學會互讓互諒,仍有和好可能。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黃某要求與被告宋某離婚,不予準許。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黃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匡迪琪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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