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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南民初字第886號
原告馬某明,男,漢族,19**年**月**日生,退休職工,住唐山市。
原告馬某敏,男,漢族,19**年**月**日生,退休職工,住唐山市。
原告馬某春,男,漢族,19**年**月**日生,唐山市退休職工,住唐山市。
原告馬某增,男,漢族,19**年**月**日生,唐山市某唐山礦退休職工,住唐山市。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萬立軍,河北唐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信,男,漢族,19**年**月**日生,唐山市某馬家溝礦退休職工,住唐山市。
被告董某儀,女,漢族,19**年**月**日生,唐山市退休職工,住唐山市。
原告馬某明、馬某敏、馬某春、馬某增訴被告馬某信、董某儀所有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明、馬某敏、馬某春、馬某增及其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萬立軍,被告馬某信、董某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原告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四原告、馬連寬及被告馬某信均是馬廣文、王蘭舫之子,王蘭舫于1981年去世,馬廣文于2011年12月1日病故。馬廣文生前系某集團唐山礦業分公司離休職工,馬廣文死后一切證件均由二被告保管。2011年12月7日,被告董某儀和馬連寬的妻子孫文秀到某集團唐山礦業分公司領取撫慰金33380元,該款六個兒子以平分。后因政策發生變化,某集團唐山礦業分公司補發撫恤金,2012年6月5日二被告在未通知其余人的情形下,擅自將補發給馬廣文撫恤金68498元全部領取并據為己有。馬連寬自愿放棄分配撫恤金的權利,此后,四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協商,二被告拒絕給付四原告應得的撫恤金。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向四原告每人分別返還父親馬廣文的死亡撫恤金13699.6元,合計54798.4元,并且二被告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二、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原告為支持訴請,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四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主體資格;證據二、某集團唐錢社區服務中心勞動保險費付款清單2份、雙新里社區居委會證明2份,證明馬廣文病故后兩次的撫恤金第一次由馬連寬妻子孫文秀及被告領取,第二次撫恤金由被告董某儀領??;證據三、馬連寬聲明1份,證明馬連寬放棄對撫恤金的繼承;證據四、馬廣文、王蘭舫墓地證明、遵化市團票莊鄉駱各莊村證明1份,證明原、被告父母死亡時間及馬廣文的父母先于馬廣文死亡。
二被告辯稱,一、四原告主張分別返還撫恤金13699.6元,共計54798.4元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1、撫恤金并不屬于遺產,不在我國繼承法規定的公民合法財產范圍內,也不適用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等規定的均等分配的原則。二、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就不應該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分割,而應當根據撫恤金的性質,以主要照顧、優撫、救濟死者生前需要撫養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為原則進行分割。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1、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2、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二被告所提供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二被告在馬廣文在世期間飲食起居一直在二被告處居住,由二被告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故馬廣文過世后由單位通知被告馬某信和兒媳去單位領取該撫恤金,恰恰證明馬廣文單位對二被告履行了大部分贍養義務及時馬廣文主要的供養人的認可及該撫恤金專屬于二被告所有。二、駁回四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三、法院應該將馬廣文的撫恤金101878元,存折存款110000元,共計210000元重新分配。被告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證明一份,證明我父親一直與我們共同生活,我們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
法庭組織質證,二被告對四原告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
四原告對二被告出示的證據的質證意見:被告應提供證據原件,該證據屬于證人證言,證人應出庭作證,關于馬廣文與被告在一起生活的事實無異議,但并不能證明被告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但是在馬連寬處居住了四年半,而不是四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馬某信、董某儀系夫妻關系。四原告、馬連寬及被告馬某信均系馬廣文、王蘭舫之子。王蘭舫于1981年去世,馬廣文于2011年12月1日病故。在馬廣文生前二被告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馬廣文的父母已先于馬廣文夫妻二人死亡。2011年12月7日,被告董某儀和馬連寬的妻子孫文秀在某(集團)唐錢社區服務中心離退休管理一科領取馬廣文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共計33380元,并已平均分配。2012年6月5日,被告董某儀在某(集團)唐錢社區服務中心離退休管理一科領取馬廣文補發一次性撫恤費68498元。因補發的撫恤金沒有分配,故原告訴至法院形成訴訟,但馬廣文之子馬連寬自愿放棄對馬廣文2012年補發的撫恤金中應得到的份額。
本院認為,被告馬某信、董某儀系夫妻關系。四原告、馬連寬及被告馬某信均系被馬廣文、王蘭舫之子。王蘭舫與1981年去世,馬廣文于2011年12月1日病故。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馬廣文死亡后所得到的撫恤金,其直系親屬是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馬廣文的妻子王蘭舫、馬廣文的父母已先其于死亡,其子馬連寬以放棄對馬廣文的2012年補發撫恤金中應得的份額,故四原告、被告馬某信均擁有對其父馬廣文撫恤金的所有權。在馬廣文生前二被告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故二被告應適當多分得其撫恤金。二被告辯稱要求法院重新分配馬廣文的撫恤金101878元,存折存款110000元,共計210000元,因馬廣文的存款、部分撫恤金都已分配,本院不予涉及。經調解未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六條,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信、董某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返還原告馬某明、馬某敏、馬某春、馬某增12624.5元,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170元,由被告馬某信、董某儀負擔,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敬韜
審 判 員 韓 麗
代理審判員 趙國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孫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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