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甲與周某乙、周某丙等遺囑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2閱讀量:(2152)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北民初字第1803號
原告周某甲,唐山市陡河電廠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永紅,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乙。
被告周某丙。
被告周某丁。
原告周某甲訴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甲訴稱,原被告系親兄弟關系,原被告之父周田才于1993年7月去世,原被告之母陳靜珍于2009年8月21日去世,周田才、陳靜珍夫妻共生育原被告四個兒子。唐山市路北區電廠工房**樓**門103室房產系陳靜珍個人財產,2002年12月6日陳靜珍在唐山市第二公證處立有公證遺囑一份(2002唐二證民字第1538號),內容為“坐落在唐山市路北區電廠工房**樓**門103號房產屬于我個人所有,我去世后,該房產遺留給我的四兒子周某甲繼承,上述遺囑是我在沒有受到脅迫和欺騙的情況下完全按著自己的意愿做出的,遺囑內容均是我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009年8月21日,陳靜珍去世,唐山市路北區電廠工房**樓**門**室房產應當按照公證遺囑由原告周某甲繼承,因在辦理過戶過程中三被告拒絕配合,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并判決唐山市路北區電廠工房**樓**門103室房產由原告繼承,所有權歸原告周某甲并要求三被告依法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
被告周某乙未出庭答辯。
被告周某丙書面辯稱,所謂遺囑不是母親自愿的,而是原告的意愿強加于母親的結果。而且遺囑漏洞百出、欲蓋彌彰,是無效遺囑。母親是家庭婦女,沒有收入、沒有文化,靠四個兒子養老、治病,直至去世。母親1981年3月患腦血栓半身不遂,不能自理,沒有獨立行為能力,至2009年8月去世,近30年的病情各項功能都早已低于正常人,所謂遺囑母親根本想不出來、做不到。為什么母親會背著除原告外所有親人做不符合邏輯、不符合常理的事,原告為什么不在母親在世時、臨終前說,為什么不告知三兄長到公證現場確認,為什么要死無對證、隱瞞11年直至過不了戶,一切行為都不符合常理、違背人知常情,所謂遺囑其實就是原告蓄謀已久、精心策劃、絞盡腦汁導演出來的結果,其目的是獨占房產。此外,該房產是1984年父親周田才在世時單位分的公租房,后因國家政策的原因買下舊公房產權,因父親1993年7月去世,所以在辦理手續時該房產才寫在了母親名下,但這并不代表該房產就是母親個人財產,而是父母夫妻共有財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夫妻、子女都有繼承權,所以,該房產不是母親個人財產,也無權處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所以是無效遺囑。訴狀中,母親沒有受到脅迫和欺騙,更暴露了原告的用心良苦、此地無銀三百兩。請求法院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地評判。
被告周某丁書面辯稱,同意將涉案房產過戶至原告名下。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系周田才與被繼承人陳靜珍的婚生子,原被告系同胞兄弟關系。周田才于1993年7月去世,陳靜珍于2009年8月21日去世,陳靜珍的父母先于陳靜珍去世。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區電廠樓**樓**門103室(路北區電廠河北工房**樓**門103室)房產一套系被繼承人陳靜珍丈夫周田才去世后購買所得,2001年9月5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2003年3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產權登記在陳靜珍個人名下。2002年12月6日,陳靜珍訂立公證遺囑一份,內容為:“一、座落于唐山市路北區電廠河北工房19樓4門103號的房產屬于我個人所有。我去世后,該房產遺留給我的四兒子周某甲繼承。二、上述遺囑是我在沒有受到脅迫和欺騙的情況下完全按著自己的意愿做出的。遺囑內容均是我本人真實意思表示。”2013年5月,原告來院起訴,要求依法確認并判決唐山市路北區電廠工房**樓**門103室房產由原告繼承全部份額,所有權歸原告周某甲并要求三被告依法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乙、周某丁表示同意將路北區電廠樓19樓4門103室房產過戶到原告名下,被告周某丙對陳靜珍公證遺囑不予認可,不同意將路北區電廠樓**樓**門103室房產過戶到原告名下。
上述事實,有陳靜珍的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唐山市路北區電廠工房19樓4門103室房產房屋兩證、親屬關系證明及原告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遺產,公民有權利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予以處理。本案中,被繼承人陳靜珍生前立有公證遺囑,遺囑確定其所有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區電廠樓19樓4門103號的房產由其兒子周某甲繼承。該公證遺囑內容合法有效,故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區電廠樓19樓4門103號的房產應由原告周某甲繼承,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應協助原告辦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區電廠樓**樓**門103室房產歸原告周某甲所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協助原告將上訴房產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到原告周某甲名下。
案件受理費6332元,由原告周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穎
代理審判員 張艷
代理審判員 孟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書 記 員 莊珊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