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6-02閱讀量:(1471)
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北民交初字第00246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阜新市。
委托代理人孫志軍,遼寧東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票市。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住所地朝陽市雙塔區新華路二段**號。
負責人湯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德偉,遼寧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刁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陽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志軍,被告刁某某,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德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4年5月11日18時0分許,在北票市鞍羊線272公里處,被告刁某某駕駛遼N33D68號小型轎車與朱時光駕駛的遼G27***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員謝某、原告王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至謝某、原告王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此事故經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刁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時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謝某、王某某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王某某入朝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3天,后轉入阜新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04天。2014年9月10日,經阜新誠信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朱景濤左1-8肋骨骨折,傷殘等級九級;左上肢功能損失10%以上,傷殘等級十級。被告刁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投有保險。故原告朱景濤要求二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救護車費用、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輔助器材費、護理人員住宿費、接骨藥、自購藥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88388.42元。
被告刁某某辯稱:對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我系遼N33D68號小型轎車所有人,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應該由被告保險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限額部分我依照事故責任比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被告刁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由我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依法賠償,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應該支持原告出、入院的合理費用。原告主張的護理費過高,我公司同意按照遼寧省居民服務業行業標準計算護理費。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18時0分許,在北票市鞍羊線272公里處,被告刁某某駕駛遼N33D68號小型轎車與朱時光駕駛的遼G27***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員謝某、原告王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至謝某、原告王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此事故經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刁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時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謝某、王某某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5月13日入朝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3天,診斷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雙側胸腔積液,閉合性胸外傷,左側肩胛骨體部粉碎性骨折,左鎖骨骨折,頭面部外傷,雙肺挫傷,甲狀軟骨改變”,醫囑一級護理,支付門診費用2430.01元,住院結算單支付4452元。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自朝陽市中心醫院轉至阜新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04天(2014年8月25日出院),醫囑二級護理,支付救護車費用1500元,門診費用668.6元,住院結算單27271.8元。原告王某某兩次住院合計支付醫療費用36322.41元(含救護車費用1500元)。2014年9月10日,經阜新誠信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王某某左1-8肋骨骨折,傷殘等級九級;左上肢功能損失10%以上,傷殘等級十級,支付鑒定費用700元。劉維榮,系原告王某某之母,1937年12月21日出生,事故發生時年滿76周歲,其共有包括原告王某某在內三名子女,其與原告王某某系城鎮戶籍。
被告刁某某系遼N33D68號小型轎車所有人,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事故認定書、醫療費收據、診斷證明書、藥費清單、出院通知書、村委會證明、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收據、保險單等證明材料在案為憑,經庭審質證,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對于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故原告王某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獲得賠償。因被告刁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原告王某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在肇事車輛“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在肇事車輛“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依據事故責任比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刁某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本院酌定為70%。關于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護理費的訴訟請求,原告王某某住院期間醫囑一級護理3天,二級護理104天,確需護理人,本院酌定一級護理期間考慮2人護理,二級護理期間考慮1人護理,為減輕侵權人責任,防止原告自行擴大損失,可參考本地護工標準,按《遼寧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日均工資96元計算。原告王某某系及其被扶養人均系城鎮戶籍,故其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均依照《遼寧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8元計算,誤工費計算至傷殘確定日之前一日,被扶養人生活費依照《遼寧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城鎮居民年人均消費支出18030元計算。原告王某某住院期間交通費確系實際發生,酌情考慮500元。關于原告王某某主張輔助器材費、護理人員住宿費、接骨藥、自購藥醫療費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供證據,在本次訴訟中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在肇事車輛“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114元,殘疾賠償金93886元,合計120000元。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在肇事車輛“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療費18426元,伙食補助費1498元,殘疾賠償金9479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417元,誤工費5985元,護理費7392元,交通費350元,合計47547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5元,鑒定費700元,合計1045元,由被告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 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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