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孟某甲、孟某乙非法拘禁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2閱讀量:(1646)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南刑初字第106號
公訴機關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F羈押于豐南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國勝,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孟某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審,同年4月2日被逮捕?,F羈押于豐南區看守所。
辯護人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以唐南檢刑訴字(2015)90號起訴書指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維儉、于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辯護人張國勝、董春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經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系唐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張某因拖欠該公司貨款,被告人孟某甲多次向張某索要未果,遂于2015年1月27日中午起在豐南區某公司內限制張某人身自由。2015年1月30日10時許,被告人孟某甲將張某帶到唐山市路南區某小區繼續實施非法拘禁行為。2月1日下午,被告人孟某甲召集孟某乙等人幫助其看管張某。次日上午9時許,張某從被拘禁的房間內跳出,因高墜致顱腦、內臟損傷死亡。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孟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孟某甲是為索取合法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主動報案后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應認定為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孟某乙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孟某乙為他人索取合法債務而幫助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后期加入參與時間較短、起次要輔助作用,屬于從犯,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孟某甲系唐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6日,張某從被告人孟某甲處拉走價值25萬余元的鍍鋅管,約定貨到付款,但張某收到貨后并未按約定付款。被告人孟某甲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遂于2015年1月27日找到張某催要貨款,張某于該日中午起隨被告人孟某甲一起到豐南區某公司辦公室內通過電話借款但沒有借到。被告人孟某甲認為自己被騙,于2015年1月29日下午帶著張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當晚離開公安機關后,被告人孟某甲帶著張某到某辦公室。2015年1月30日10時許,被告人孟某甲將張某帶到唐山市某小區繼續限制其人身自由。2月1日下午,被告人孟某甲電話召集孟某乙等人晚上一起吃飯并幫助看管張某。次日上午9時許,張某從被拘禁的房間內跳出,因高墜致顱腦、內臟損傷死亡。
另查明,張某跳樓后,被告人孟某甲主動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于自首。
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親屬經二被告人同意,賠償張某女兒張?,摚ǚǘù砣藙⒐饦s)各項損失人民幣35萬元,達成了諒解協議并出具了諒解書。
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親屬經二被告人同意,賠償張某妻子徐艷玲各項損失人民幣25萬元,達成了諒解協議并出具了諒解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并無異議,并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報案材料、到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鑒定書、賠償協議及諒解書、情況說明、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處罰。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孟某甲為索取合法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有理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乙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孟某乙為他人索取合法債務而幫助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起次要輔助作用、屬于從犯,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的辯護意見,經查有理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二十五條、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二、被告人孟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劉向山
代理審判員 周 琳
人民陪審員 李秀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于靜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