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劉某某、郭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2閱讀量:(1643)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北民初字第1882號
原告張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明琦,男,19**年**月**日生,漢族,無業。(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趙海棠,河北萬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無業。
原告張某訴被告劉某某、郭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曉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春平、張明琦,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海棠,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2002年6月5日,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某簽訂《售房協議書》,被告劉某某自愿將張大里新村**樓**門**室房產出售給原告張某,購房款119500元。協議簽訂后,原告張某即支付了全部購房款119500元,被告劉某某也將該房產交付給原告居住使用至今,同時雙方還約定待此房產可辦理過戶手續時,被告劉某某應予以協助辦理。另外,張大里新村**樓**門**室房產系1998年被告劉某某平改拆遷置換的樓房,原舊平房三間(張大里大街**排**號)系被告郭某某所有,1994年,被告郭某某將該三間舊平房賣給同村村民即被告劉某某,2002年,被告劉某某又將置換后分得的其中一套樓房即張大里新村**樓**門**室房產出售給原告張某,原告張某依法享有本房產的所有權。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售房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當按協議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且該房產現已能夠辦理過戶手續,原告多次與二被告協商過戶事宜,但二被告均不予配合,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并判決張大里新村**樓**門**室房產歸原告所有;要求二被告依法協助原告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并承擔過戶費用。
被告劉某某辯稱,原告所訴不是事實,答辯人沒有將訴爭房產賣給原告,此房產是答辯人的房產,請法庭依法確認張大里新村**樓**門**室歸答辯人所有。請法庭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郭某某辯稱,原告跟我沒有關系。
經審理查明,1995年初被告郭某某將其名下的原座落在唐山市路北區果園鄉張大里大街4排13號平正房三間賣給被告劉某某,雙方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土地證的過戶手續。1998年張大里村平改樓,劉某某購買郭某某的平正房三間按規定置換了張大里新村樓房兩套,即**樓**門**室一套、**樓**門**室一套及地下室一個。2002年6月5日劉某某將**樓**門**室一套樓房賣給原告張某,張某出資購買該房后,一直在該房屋居住使用至今。該房產于2007年開始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證,被告郭某某表示愿意協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劉某某未予協助。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多份書證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實訴爭的房產系原告出資購買,且原告自購買該房之日起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被告未提出過任何異議。現原告要求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二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理據充分,本院應予支持。但對其要求二被告承擔房產過戶費用的主張,因過戶費用的數額尚未實際發生,且雙方未做約定,雙方應另行解決。對被告的抗辯理由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座落在唐山市路北區張大里新村**樓**門**室房產歸原告張某所有,被告劉某某、郭某某協助原告張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案件受理費6943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張某、被告劉某某、郭某某各負擔11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曉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 張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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