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秋與王某廣合伙協議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2閱讀量:(1845)
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龍民一初字第00825號
原告王某秋,男,現住葫蘆島市連山區。
委托代理人趙博,遼寧大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廣,男,現住葫蘆島市龍港區。
原告王某秋訴被告王某廣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秋的委托代理人趙博、被告王某廣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秋訴稱,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在被告訴遼寧誠博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中,認定被告在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末期間與誠博公司存在掛靠承包關系,故判決由誠博公司支付給被告王某廣20萬元,使被告增加純利潤20萬元。而原告與被告是合伙經營關系,雙方就打漁山南票國有煤礦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簽訂有合伙經營協議書,規定雙方利潤六四分成,我們的合伙經營關系有誠博公司和本項目部監理人員的證明。上述20萬元中應有原告40%利潤分成8萬元。對此8萬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一、被告支付給原告利潤分成8萬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廣辯稱,原告所述的協議不存在,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合伙關系。
經審理查明,原告稱原告與被告是合伙經營關系,雙方就打漁山南票國有煤礦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簽訂有合伙經營協議書,約定雙方利潤六四分成。因該工程被告曾向法院起訴遼寧誠博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判決認定被告在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末期間與誠博公司存在掛靠承包關系,故判決由誠博公司支付給被告王某廣20萬元,上述20萬元中應有原告40%利潤分成8萬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合伙經營協議書復印件一份,被告對該份證據不予認可,且要求原告出具合伙經營協議書原件,但原告至今未能出具證據原件。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等材料載卷,經質證,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現被告王某廣對原告王某秋提供的合伙經營協議書復印件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截止判決前原告未能提供合伙經營協議書原件,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現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駁回原告王某秋的訴訟請求。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秋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00.00元,由原告王某秋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丹
人民陪審員 周丹
人民陪審員 張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擎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