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濟南宏X裝飾廣告有限公司與王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3閱讀量:(1786)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歷民初字第1815號
原告濟南宏X裝飾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陽,男,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關彬,男,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王某,女,19**年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文登市,現住濟南市歷下區。
委托代理人亓化春,山東元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興東,山東元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濟南宏X裝飾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X裝飾公司)與被告王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X裝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陽、關彬、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亓化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宏X裝飾公司訴稱,2013年1月份左右,原、被告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點為濟南市歷下區,該工程于2013年4月9日按照被告要求施工完畢,并經被告簽字驗收。但被告尚欠153880元裝修款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償還裝修款余款153880元;2、被告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原告宏X裝飾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2013年1月17日雙方簽訂的建筑裝飾施工合同一份,2013年3月15日簽訂的補充裝修合同一份,合同價款分別為236917.18元、43804.6元,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裝飾裝修合同的法律關系,原被告對裝修合同中載明的方案、項目、數量、價格進行了確認;
2、2012年11月原告為被告出具的紅某某古玩會所施工圖及水電施工圖各一份,上面詳細載明了裝修方案,并經被告簽字確認,證明原告為被告出具了裝修施工設計圖,并且經被告簽字確認。兩份施工圖與證據1對應統一,證明了原被告之間的裝飾工程的法律事實;
3、紅某某古玩會所裝修工程施工項目明細一份,該證據實際是裝飾裝修工程竣工證明,其內容涉及工程項目內容與證據1中合同的約定相統一,并且內容中以著名裝修施工項目已經全部按照甲方要求施工完畢,竣工時間為2013年4月6日,并于2013年4月9日經被告簽字確認。
被告王某辯稱,首先,原告的裝修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且未按照約定履行裝修義務。答辯人經朋友介紹,與原告簽訂一份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期為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25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但在裝修過程中,答辯人發現原告裝修不符合要求,遂要與其解除合同,但因與原告是經朋友介紹認識的,且原告承諾重新裝修,后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了第二份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期為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28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第二份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進行修復。竣工后,店內仍然存在以下問題:地面高低不平,墻面不平正,空鼓脫落;線路不符合要求,整個店面沒有任何插座,裝修的水池石頭嚴重脫落等。修復后的工程竣工后質量扔不合格,原告要求為答辯人進行再修復,又基于答辯人與原告是經朋友介紹認識,答辯人隨按原告要求在結算單上簽了字。
其次,原告并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根據《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由于原告不具備施工資質且裝修質量不合格,經修復后仍然不合格。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經修復竣工驗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第四、原告延誤工期,且所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導致消防無法驗收,致使答辯人未能按期開店營業,給答辯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答辯人保留相關的法律權利。
被告王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由原告發給被告郵箱的施工圖、平面圖及照片一宗,證明原告為被告施工的質量嚴重不合格,與約定不符;
2、委托設計協議一份,證明原告與第三方深圳市文X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協議,設計圖紙由第三方來設計,原告并未有該資質,該資質是借用第三方深圳市文X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該協議屬于原告未經被告同意違法轉包的;
3、辦理消防手續需要準備的材料一份,該材料要求原告所提供的材料需要達到消防所所提供資料中的要求,如原告提供的地毯應該為阻燃地毯,因此未達到消防驗收導致被告至今未營業;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證明由于原告施工質量不合格,被告于2013年3月7日與另外一家簽訂了裝飾施工合同。
經審理查明,原告宏X裝飾公司(乙方)與被告王某(甲方)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王某將其位于某古玩會所承包給原告宏X裝飾公司進行室內裝飾,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期:本工程自2013年1月4日開工,于2013年1月25日竣工;工程質量:合格;合同價款:236917.18元。該合同號第5條第1、2款約定,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等國家制訂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應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費用。合同第6條約定,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二次按以下約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計算時一次結清:2013年1月31日之前付款十萬元整,2013年5月1日之前結清工程款,結算金額按實際發生工程量核算。
2013年3月15日,原告宏X裝飾公司(乙方)與被告王某(甲方)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王某將其位于某古玩會所承包給原告宏X裝飾公司進行室內裝飾,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期:本工程自2013年3月15日開工,于2013年3月28日竣工;工程質量:合格;合同價款:43804.63元。該合同第6條約定,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二次按以下約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計算時一次結清:2013年3月24日前付款五萬元整,2013年5月31日之前結清尾款。該合同第12條第4款附件(7)“其他”中注明“古玩會所一期裝修結算單:結算金額壹拾玖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捌角壹分”。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同第一份合同第5條第1、2款的約定。
2013年4月6日,涉案建筑裝修施工項目全部竣工,并于2013年4月9日經被告王某簽字確認。
施工過程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減少了某些裝修項目,故最終結算數額為223881.315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7萬元裝修款。
另查明,2012年11月11日,原告宏X裝飾公司(甲方)與案外人深圳市文X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就涉案建筑紅某某5號樓古玩會所裝飾工程的設計事項簽訂《委托設計協議》一份,委托事項為“紅某某5號樓古玩會所裝飾工程有關的全部設計圖紙”。
再查明,原告宏X裝飾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憑建筑資質證經營);批發、零售:建材,金屬材料,家具,燈光音響設備;國內廣告業務。(未取得裝箱許可的項目除外)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王某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要求對涉案建筑已裝修的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在鑒定過程中,被告王某撤回鑒定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宏X裝飾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的兩份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可。根據該兩份合同約定,被告將其位于濟南市歷下區某古玩會所承包給原告進行室內裝飾,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王某提出涉案建筑的設計圖紙是由第三方深圳市文X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計的,系宏X裝飾公司未經王某同意違法轉包,鑒于宏X裝飾公司向王某提交了《紅某某古玩會所施工圖》、《紅某某古玩會所水電施工圖》,王某均予以簽字確認。對此,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包括設計在內的整體承包合同,合同中也未約定設計圖紙由原告完成,且王某對涉案建筑的施工設計明知并且清楚,故本院對于王某提出的原告違法轉包的抗辯不予采信。
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建筑的裝修工期分別為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25日、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28日。2013年4月6日,宏X裝飾公司向王某提交《紅某某古玩會所裝修工程施工項目明細》,表明涉案建筑的裝修工程已于2013年4月6日竣工,王某于同年4月9日在該份施工項目明細上簽字確認。本院認為,王某的簽字確認表明其已經知曉涉案建筑的裝修工程已經竣工,且對于實際竣工日期晚于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未提出異議,應視為王某對涉案建筑的裝修進行了竣工驗收,故對于宏X裝飾公司關于“涉案工程于2013年4月9日按照被告要求施工完畢并經被告簽字驗收”的主張本院予以認可。雖然被告王某以裝修質量不合格為由進行抗辯,并提出對已裝修的工程質量進行鑒定,但后又撤回鑒定申請,故王某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王某按約定支付款項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向宏X裝飾公司支付剩余裝修款并承擔相應利息。
根據兩份合同的約定,涉案工程的裝修款合同約定為236917.18元+43804元,實際應結算金額為223881.315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裝修款7萬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剩余裝修款為223881.315元-70000元=153881.315元,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裝修款余款153880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逾期利息計算為:根據原、被告合同約定,工程款應當于2013年5月31日前結清尾款,因此應當自2013年6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濟南宏X裝飾廣告有限公司支付裝修款153880元;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濟南宏X裝飾廣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5388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3年6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3380元,財產保全費1320元,由被告王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 豐
人民陪審員 于平吉
人民陪審員 修 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谷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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