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濟南宏X食品有限公司與李某梅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3閱讀量:(2387)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城民初字第3378號
原告濟南宏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素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牛慶良,男,漢族,該公司法務經理,住濟南市。
被告李某梅,女,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興東,山東元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濟南宏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宏X公司)與被告李某梅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慶良,被告李某梅的委托代理人王興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宏X公司訴稱,原告系被告的原工作單位,2013年1月1日被告以公司員工身份在濟南某某花園購物廣場工作,入場時,原告嚴格按照銀座《促銷轉聯營通知》規定,協助被告辦理了入場手續。2014年1月11日,被告在濟南某某花園購物廣場工作期間發生盜竊行為,濟南某某花園購物廣場向原告出具《關于濟南宏X食品有限公司員工內盜的處理意見》,無奈之下,原告對被告罰款4000元并根據公司規定把被告辭退。2014年4月28日,被告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2014年8月22日仲裁開庭后,原告到濟南某某花園購物廣場調取勞動合同、入場申請書及臺賬,發現勞動合同及臺賬失竊,于是報警,經了解,被告承認臺賬系其所拿,而勞動合同未知所蹤。原告認為,我公司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義務,而被告行為系故意捏造事實,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不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8717.25元。
被告李某梅辯稱,原被告之間未簽訂過勞動合同,被告未盜竊過任何東西,原告陳述與事實不符。原告對仲裁裁決無異議,同意按仲裁結果履行。
經審理本院認定,李某梅于2013年1月1日應聘到宏X公司工作,擔任該公司派駐到濟南某某花園購物廣場的營業員,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宏X公司沒有為李某梅繳納社會保險費。宏X公司每月以現金方式支付李某梅工資,但不要求員工簽字領收。2014年1月16日,濟南某某花園購物廣場物業部向宏X公司出具“關于濟南宏X食品有限公司員工內盜的處理意見函”,以李某梅2014年1月11日在店日配熟食區將波尼亞香腸藏在圍裙內,從員工通道帶出,違犯了《濟南某某花園購物廣場防損處罰管理規定》,給門店造成經濟損失,并且在員工中造成極壞影響,對此事做出以下處理決定:1、對該員工處以300元罰款并辭退;2、對貴公司處以罰款5000元。2014年3月27日,宏X公司向李某梅出具員工離職證明,從李某梅工資中扣除罰金4000元,雙方辦理離職手續。李某梅主張其平均工資為每月2300元,宏X公司抗辯李某梅平均工資為每月1900元,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宏X公司提交促銷轉聯營通知及引廠入店人員派駐申請單,證明與李某梅已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被李某梅離職時拿走,對此李某梅不予認可。
2014年4月28日,李某梅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申訴,要求與宏X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3500元;返還罰款4000元;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6日止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450元;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6日止加班費共計17176元;支付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年休假工資共計1585.5元;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6日)。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經審理,作出濟歷城勞人仲案(2014)196號裁決書,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宏X公司)支付申請人(李某梅)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8717.25元;二、駁回申請人要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及2013年2月1日至4月27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三、對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上述事實,由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宏X公司提交的裁決書、處理意見函、派駐申請單及李某梅提交的臺賬等證據,經庭審質證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間,李某梅與宏X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應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宏X公司提交的促銷轉聯營通知及引廠入店人員派駐申請單不能充分證明已與李某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依法應支付李某梅雙倍工資,因李某梅對仲裁裁決無異議,宏X公司應支付李某梅雙倍工資差額18717.25元。宏X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李某梅雙倍工資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濟南宏X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濟南宏X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
付被告李某梅雙倍工資差額1871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宏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交納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苗 林
人民陪審員 張福英
人民陪審員 張英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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