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甲與李某乙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3閱讀量:(1527)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歷城民初字第3475號
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邢祖文(一般代理),山東大正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興東(一般代理),山東元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由審判員劉傳領于2014年2月19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邢祖文,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興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2年1月28日結(jié)婚,2006年2月13日生育女兒李慧淼。婚后,雙方經(jīng)常吵架,但被告能夠冷靜處理。自2003年起,被告脾氣越來越大,并毆打原告。雙方感情現(xiàn)已破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判令婚生女李慧淼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價值約8500元);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雙方婚前感情很好,結(jié)婚至今12年,一直和睦相處;婚后偶有吵架、打罵原告,但感情沒有破裂;以后多為家庭、孩子著想,請求原告原諒。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原、被告于1998年經(jīng)家人介紹認識并戀愛,2002年1月28日登記結(jié)婚,2006年2月13日生育女兒,取名李慧淼。雙方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瑣事偶有爭吵,發(fā)生矛盾。2013年11月雙方爭吵后,原告帶孩子回父母家居住。原告為此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jié)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及原、被告的陳述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1998年戀愛并于2002年登記結(jié)婚,說明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較好。2006年生育女兒,并存續(xù)婚姻十余年,說明雙方婚后感情深厚。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難免會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只要雙方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顧及家庭的完整,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相互寬容和理解,是可以重新和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傳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劉君怡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