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濟南市歷城區教育局教育信息公開一審行政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3閱讀量:(3596)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歷城行初字第13號
原告李某某,男,1936年3月16日出生,漢族,歷城區**中學退休教師,住濟南市歷城區工業北路***號*號樓**室。
委托代理人萬某,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延強,山東舜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南市歷城區教育局,住所地濟南市歷城區花園路**號。
法定代表人龐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任某,該局工作人員。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濟南市歷城教育局(以下簡稱歷城教育局)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第001號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后原告修改起訴狀,并于2015年3月4日重新提交,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同年3月10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萬某、馮延強,被告歷城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歷城教育局于2014年12月23日對原告李某某作出(2014)第001號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書,認定:李某某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法律、法規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根據《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不予公開。
被告歷城教育局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1,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證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原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2,濟歷城復決字(2014)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原告提起過行政復議、復議維持了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的事實;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證明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申請的事實;4,原告的退休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交了身份證明;5,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原告提起行政復議的內容;6,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送達被告的提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證明復議過程;7號、8號,被告從日照市政府法制網、中國法院網上下載的案例2個,說明原告的申請不應得到支持有相關案例;9,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個人講話。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公開原告全部人事檔案的申請,次日被告作出(2014)第001號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理由是原告的申請屬于法律法規免于公開的其他情形。原告認為,1,原告申請公開自己的人事檔案,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免于公開的情形;2,被告適用《干部檔案工作條例》,該條例是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的,只能規范中共黨員,原告本人不是黨員,不應受該條例約束;3,我國有《檔案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被告應當優先適用這些法律規定。為此,被告作出的告知書于法無據,請求法院撤銷上述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證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原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2,濟歷城復決字(2014)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原告提起過行政復議、復議維持了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的事實。
被告歷城教育局辯稱,1,根據《干部檔案工作條例》規定,有兩種方式單位可以查閱檔案,原告要求查閱個人檔案不屬于這兩種情形之一,原告申請公開個人檔案于法無據;2,《干部檔案工作條例》是根據黨的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制定的,應當適用于原告;且原告本人檔案中的《干部簡歷表》、《干部履歷表》等有關檔案材料證實原告本人身份屬于干部;3,原告申請公開的人事檔案,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范圍。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以下證據作如下確認:原、被告提交的1、2號證據是一致的,雙方之間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提交的3、4號證據,是原告申請時提交的材料,原告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提交的5、6號證據,證明作用已經被2號證據替代,本院不予重復采信;被告提交的7、8號證據,是從網絡上下載的復制件,原告提出異議,這些證據與本案不具有直接聯系,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依據中,《干部檔案工作條例》是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自己的人事檔案材料。次日,被告作出(2014)第001號《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并送達原告。原告提起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于2015年2月3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此后,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請公開的是個人的人事檔案材料,不屬于上述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個人的人事檔案材料只能依據相關人事檔案的有關規定。參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借用個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的規定,原告無權查閱或者借用本人的人事檔案材料。被告歷城教育局依照上述規定作出(2014)第001號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但應當指出,被告適用的《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款,應為第(五)項,屬于引用法律法規瑕疵。綜上,原告訴求的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詩和
審 判 員 朱貴華
審 判 員 陳立新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徐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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