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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歷民初字第383號
原告山東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翠芳,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南某健身俱樂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執行董事。
原告山東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濟南某健身俱樂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進行公告送達;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山東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9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物業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某某泳池(含配套設備),租期為2012年9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前1個月為裝修免租期。租金半年支付一次,被告應在2012年9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首期6個月的租金,計人民幣137074元,被告應每六個月繳納一次租金。除首期租金外,被告須在每期租期開始前十日內支付當期租金。并約定,被告一次性支付10萬元履約保證金。其中7萬元抵首期租金。同時約定,被告未在規定時限內按時、足額繳納租金的,每日應按拖欠費用的千分之一向原告繳納違約金,從應付之日起至實付日止;累計拖欠超過30天的,原告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權追收欠款,被告應按照租賃物業月租金的兩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租賃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了10萬元后未按時支付首筆租金,被告亦未將房屋交付被告。雙方交涉期間相互達成諒解,于2013年4月簽訂補充合同,將合作期限調整為2013年4月18日至2028年5月17日,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將租賃房屋及設備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接收房屋后,租金至今仍未支付。原告經多次催要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物業租賃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17129.7元(房租自2013年5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電費21493.5元、水費8008.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79848.07元,律師費3147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濟南某健身俱樂部有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對下列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2012年9月1日,原、被告簽訂的物業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濟南市歷下區明湖東路787號的某某泳池(含配套設備),建筑面積1072.99平方米;租期為2012年9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前1個月為裝修免租期;租金按半年支付,租金第一年為每天每平方米0.7元,每年增加0.05元;被告一次性支付10萬元履約保證金,其中7萬元自動轉為首期租金,剩余3萬元,被告如違約,原告有權扣留相應數額的保證金沖抵;逾期支付租金,每日應按拖欠租金的千分之一繳納違約金;累計拖欠超過30天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
原、被告另外簽訂補充合同,約定泳池的實際交接日期為2013年4月17日,合作期限變更為2013年4月18日至2028年5月17日。
原告持有濟南市規劃局頒發的建字第37010220100013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廣州市瀚景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建筑設計方案、濟南市房產測繪研究院出具的某某一區5號樓房產測繪實測成果報告書。
2014年8月12日,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發出的催收租金的律師函。2014年12月30日,原告通過EMS向被告寄送解約函,但該郵件于2015年1月4日因收件人遷移新址退回。
2015年1月21日,原告與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于2015年1月22日開具31470元的代理費發票,原告于2015年2月6日支付此款。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本院應予保護。被告未按約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交納的保證金3萬元,應當用于沖抵被告拖欠的租金及違約金。原告未提交被告欠水電費的相關證據,對原告要求被告繳納水電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其委托律師的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山東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濟南某健身俱樂部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5年1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濟南某健身俱樂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東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租金380163.03元(自2013年5月18日至2015年1月29日,扣除被告已付款1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濟南某健身俱樂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東某某置業有限公司違約金136645.8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四、駁回原告山東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30元,由原告負擔1330元,被告負擔9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凱
人民陪審員 李宗善
人民陪審員 劉 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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