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孟某某與劉某某撫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3閱讀量:(1665)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民初字第679號
原告(反訴被告)孟某某,女,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俊生,山東垠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男,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宋衛衛,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孟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生,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衛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某某訴稱,2010年5月,原、被告經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原、被告之女劉某某由原告撫養至2013年8月底,被告劉某某自2010年5月起至2013年8月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撫養問題雙方自行協商處理。2013年9月1日至今,對孩子撫養問題雙方沒有達成一致。現孩子一直由原告撫養,被告也不再支付撫養費。為維護未成年女兒合法權益,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女兒劉某某繼續由原告撫養,被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交了本院(2010)歷民初字第699號民事調解書(復印件)。
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辯稱并反訴稱,原、被告離婚以后,原告應當保證被告每月至少探視孩子兩次,但原告沒有做到讓被告正常探視孩子;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過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被告之女不僅需要母愛更需要父愛,只有這樣才有利于孩子成長。為此,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依法提起反訴,將孩子撫養權裁判給被告。
2010年5月,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經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女兒劉某某由反訴被告撫養至2013年8月底,反訴原告自2010年5月至2013年8月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撫養問題自行協商;反訴被告保證反訴原告每月至少兩次探視孩子的權利,時間雙方自行協商;反訴被告不得長期將孩子放在外地撫養。協議簽訂后,反訴原告依約履行了義務,而反訴被告并沒有保障反訴原告的探視權。女兒不僅需要母愛,更需要父愛。反訴原告的父母能夠輔助反訴原告照顧女兒,撫養權歸反訴原告更有利于孩子成長。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依法判令女兒劉某某由反訴原告撫養直至其獨立生活,反訴被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反訴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2010)歷民初字第699號民事調解書及調解協議;
2、(2010)歷民初字第699號民事案件審理筆錄(復印件);
3、自2010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的憑證;
4、被告的工資收入證明及工資條;
5、被告與李某房屋租賃協議書及租金收條;
6、小學生收費項目明細表(網上下載)。
反訴被告孟某某辯稱,孩子由反訴被告撫養更有利于孩子成長,請求法院駁回反訴原告反訴請求。
反訴被告孟某某為支持其主張提交的證據與本訴舉證相同。
經審理,本院認定下列事實:原告孟某某與被告劉某某2005年2月登記結婚,2007年7月婚生女兒劉某某。2010年5月14日,孟某某與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本院出具(2010)歷民初字第699號民事調解書,并發生法律效力。關于孩子撫養及探望,協議約定:雙方之女劉某某由孟某某撫養至2013年8月底,劉某某自2010年5月起至2013年8月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撫養問題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孟某某保證劉某某每月至少兩次探視孩子的權利,方式及時間雙方自行協商,孟某某不得長期將孩子放在外地撫養。孟某某與劉某某離婚后,孩子劉某某一直由孟某某撫養,現在生活居住地附近濟南某小學上學。劉某某按每月800元已經支付劉某某撫養費至2014年8月。
本院認為,原告孟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雖然離婚,但雙方婚生女兒劉某某與其二人之間的近親屬血緣關系不變,孩子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雙方的孩子,雙方對孩子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孟某某與劉某某離婚后,根據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女兒劉某某一直由母親孟某某直接撫養,且現在已進入小學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在孟某某及孩子生活居住地附近,上學方便。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劉某某繼續由母親孟某某直接撫養比較適宜。為此,本院確定劉某某繼續由孟某某直接撫養,至孩子獨立生活之日止,其父親劉某某支付撫養費。基于能夠滿足孩子正常生活和受教育基本需要,結合劉某某經濟收入狀況和承負能力,以及當前居民普通收入和消費水平,本院合理確定劉某某每月支付劉某某撫養費8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孩子獨立生活之日止。本判決撫養費數額不妨礙在必要時孟某某或孩子提出超過的合理要求。孟某某其他訴訟請求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劉某某要求由其直接撫養孩子及其他反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孟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婚生女兒劉某某繼續由原告孟某某直接撫養,被告劉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8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劉某某獨立生活之日止。本判決生效前經過月度的撫養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撫養費于當月五日前付清;
二、駁回原告孟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劉某某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反訴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200元,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昭新
審 判 員 李蘭霞
審 判 員 劉 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楚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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