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某與莫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780)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歷城民初字第387號
原告呂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劉家源、劉清玉,均系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倪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史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米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住該單位宿舍。
原告呂某某與被告倪某某、莫某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6日,原告申請撤回了對被告莫某某的起訴,本院裁定予以準許。2015年3月26日,原告提出鑒定申請,2015年6月11日煙臺富運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書。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清玉,被告倪某某,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某訴稱,2014年8月4日18時許,莫某某駕駛被告倪某某所有的魯AN6×××轎車沿歷城區郭店辦事處外環路由南向北逆行至董家鎮南外環路丁字路口時與原告駕駛的由西向北轉彎行駛的兩輪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使原告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31944.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19800元、護理費10530元、營養費3000元、鑒定費2000元。
被告倪某某辯稱,同意依法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同意依法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4日18時許,莫某某駕駛被告倪某某所有的魯AN6×××轎車沿歷城區郭店辦事處外環路由南向北逆行至董家鎮南外環路丁字路口時與原告駕駛的由西向北轉彎行駛的兩輪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使原告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當日,原告入住于濟南市第三人民醫院,共計支付醫療費31944.50元。2014年9月10日,歷城區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莫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2015年6月11日,煙臺富運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原告損傷達不到傷殘;2、原告傷后誤工時間為6個月;3、原告傷后護理時間為2個月,住院期間2人護理,其余時間需1人護理;4、原告傷后營養期限為2個月;5、原告后續治療費建議參照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或按實際支出費用中的合理部分計算。原告呂某某支付鑒定費2700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原告醫療費1萬元,被告倪某某支付原告7500元。
另查明,被告倪某某的魯AN6×××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31944.50元,二被告無異議,二被告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其余醫療費由被告倪某某承擔10%的非醫保用藥、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90%的醫保內用藥;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原告要求按100元/天的標準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應當按照30元/天的標準賠償;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費3000元,原告要求按3000元賠償,被告辯稱原告未構成傷殘,不同意賠償營養費;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9800元,原告提供工資證明要求按3300元/月的標準計算180天,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誤工損失應當提供勞動合同及工資發放明細;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053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未提供證據,不應當賠償;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請求法院酌情處理;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700元,被告倪某某同意賠償70%。
關于被告倪某某在事故發生后支付原告的7500元及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支付費用,原告與被告倪某某均同意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后,雙方另行結算返還被告倪某某。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工資證明、鑒定費發票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呂某某與莫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責任劃分,公安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作出認定,本院對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倪某某作為莫某某駕駛車輛的車主應當對原告的傷害進行賠償。被告倪某某承擔對原告70%的民事責任。被告倪某某的魯AN6×××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對原告予以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萬元(已過付);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98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2014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年的標準賠償6個月計14411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053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按2014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年的標準賠償住院期間護理費3363元,出院后護理費3120元,上述護理費共計6483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500元過高,本院酌情考慮,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交通費3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在交強險賠償1萬元之外的21944.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責任比例70%按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90%即13825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按100元/天合法,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險范圍內按100元/天的標準賠償原告21天的70%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計147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費3000元過高,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30元/天的標準賠償原告2個月即1800元的70%為126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部分,被告倪某某應當賠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1萬元之外的醫療費21944.50元中按責任70%承擔責任的10%即1536元。被告倪某某賠償原告鑒定費2700元的70%即189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呂某某醫療費1萬元(已支付)。
二、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呂某某誤工費14411元。
三、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呂某某護理費6483元。
四、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呂某某交通費300元。
五、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在商業險內賠償原告呂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元。
六、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在商業險內賠償原告呂某某營養費1260元。
上述第二至第六條所判款項,限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七、被告倪某某賠償原告呂某某醫療費1536元。
八、被告倪某某賠償原告呂某某鑒定費1890元。
上述第七至第八條所判款項,被告倪某某已經支付(在被告倪某某事故發生后賠償原告的7500元中支付)。
九、駁回原告呂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6元,由被告倪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 峰
人民陪審員 張明祿
人民陪審員 邢仁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姜 群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