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蒿某與楊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480)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民初字第1431號
原告蒿某,男,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岳業清、王鵬,山東金誠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女,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齊仲儒,山東國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蒿某被告楊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蒿某的委托代理人岳業清、王鵬、被告楊某、委托代理人齊仲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蒿某訴稱,原告蒿某與被告楊某于2013年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屋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室及附屬地下室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號歸原告蒿某所有,該房屋相應的房貸由原告蒿某支付。離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未果。請求確認涉案房屋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室及附屬地下室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號歸原告蒿某所有,責令被告楊某協助原告蒿某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蒿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
1、離婚協議書一份、離婚證一份,旨在證明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登記離婚,雙方在離婚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歸原告蒿某所有,原告蒿某每月負責償還按揭貸款,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2、涉案房屋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室及附屬地下室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號產權證各一份,旨在證明離婚協議書中所涉及的房產及共有情況。根據協議,該房屋應當歸原告蒿某所有。
被告楊某辯稱,原告蒿某在履行2014年3月19日與被告楊某簽訂的協議書后,被告楊某可協助原告蒿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被告楊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
1、2014年3月19日三方協議書一份,旨在證明協議中約定原告蒿某出售涉案房屋款中的50萬元用于支付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撫養費,轉賬日期在案外人劉某某購買此房銀行按揭放款當月執行,但原告蒿某一直未支付。
2、戶口本兩本,旨在證明原、被告婚生子蒿某乙出生時間為2008年7月1日,婚生女蒿某甲于2005年4月15日出生。
經庭審質證,本院查明確認的事實如下:
原告蒿某與被告楊某于2013年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屋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室及附屬地下室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號歸原告蒿某所有,該房屋相應的房貸由原告蒿某支付。還約定,原、被告雙方婚生女蒿某甲、婚生子蒿某乙由被告楊某撫養,原告蒿某每月支付每個孩子的撫養費為2000元,還約定了其他內容。2014年3月19日,原、被告及濟南冠潤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三方協議書,約定原告蒿某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案外人劉某某,并約定原告蒿某將所售房款中的50萬元轉入被告賬戶內,用于支付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原告蒿某應給付被告楊某的兩個子女的撫養費。轉款日期在劉某某購買此房銀行按揭放款當月進行。被告楊某承諾本人所開設的銀行卡放在見證方濟南冠潤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保管。協議還約定了其他內容。
涉案房屋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室及附屬地下室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號系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
本院認為,涉案房屋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室及附屬地下室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號系原告蒿某與被告楊某婚后共同財產,對其歸屬問題,雙方已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了約定,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上述涉案房屋依法應確認歸原告蒿某所有。被告楊某辯稱其后簽訂的三方協議對原告蒿某出售涉案房屋的房款中的50萬元用于支付原告蒿某應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主張被告先履行給付該款的情況下,才同意履行協助辦證變更手續,依據不足。三方協議僅是原、被告對撫養費支付方式的附條件的約定,系債權,而本案系物權確認,根據物權優先的原則,該債權如何履行不影響物權的確認。因此,本案涉案房屋是否買賣以及撫養費如何支付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結果。因三方協議產生的糾紛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審理,被告楊某可就撫養費另行訴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涉案房屋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室及附屬地下室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號名士豪庭*號歸原告蒿某所有。
二、被告楊某協助原告蒿某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76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關規定繳納上訴費。
審 判 長 溫進才
人民陪審員 陳桂芳
人民陪審員 齊寶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袁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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