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段某某與董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337)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歷民初字第1014號
原告段某某,男,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馬增華,山東東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振虎,山東東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某,女,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其他不詳。
原告段某某與被告董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董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1988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段某甲,現已成年。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后經常因贍養老人及孩子撫養等瑣事爭吵,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自2000年以來雙方分居生活至今。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婚姻關系名存實亡,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段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結婚登記申請書一份,證明雙方于1988年登記結婚;
2、原、被告的戶籍證明兩份,證明原、被告雙方的夫妻關系。
被告董某某未答辯,未向本院提供有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段某某與被告董某某于1988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段某甲,現已成年。原告段某某稱,原、被告于1984年經人介紹認識,婚前兩人了解不深,感情尚可,被告很實在,婚前雙方沒有什么矛盾;雙方婚后感情不太好,有了孩子以后孩子才幾歲被告就經常出去玩,與婚外男子有不正當關系,對家庭不盡義務,孩子的經濟和生活上都是原告照顧,被告只管給孩子交學費,1993年左右被告開始經常不回家,后被告離家出走,原、被告將近有20年的時間沒有聯系過,原告為了孩子升學、就業、婚姻的考慮,所以一直沒有與被告離婚,現在孩子結婚了,原告才提出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董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答辯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標準,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能方面綜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感情基礎尚可,且雙方共同維持了二十多年的婚姻,兩人應珍惜共同建立起的家庭,凡事多為對方考慮,相互理解和包容,且原、被告均應以積極的態度和行動面對并化解現在已產生的矛盾,均應多為家庭付出來營造幸福的家庭氛圍。原告段某某稱被告董某某與婚外男子有不正當關系,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經審理,原、被告之間沒有實質性、原則性矛盾,只要雙方消除隔閡,各自反思自身不足,相互尊重,相互支持,雙方是可以重歸于好的,而不是因為一時沖動而造成終生的遺憾。綜上,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段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段某某與被告董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原告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耿 露
人民陪審員 陳 騏
人民陪審員 張 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明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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