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423)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章民初字第2379號
原告:張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居民,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馬增華,山東東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靳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誠祥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原告張某與被告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增華,被告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原、被告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7年1月23日登記結婚,2009年7月13日生女兒靳某娣。由于婚前接觸較少,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2014年春節過后雙方分居至今,期間被告對原告及孩子不管不問,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靳先娣由被告撫養。
被告靳某辯稱:同意離婚,但因孩子年齡較小,且從小隨母親生長,由原告撫養對孩子的成長更為有利,因此被告要求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7年1月23日登記結婚,2009年7月13日生女兒靳某娣。靳某娣出生后主要由原告照看,現跟隨原告生活。原、被告雙方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矛盾。
另查明,被告在濟南市從事出租車行業。
本院認為:原、被告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應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告要求離婚,本院應予準許。原、被告婚生女靳某娣自出生后主要由原告照看,一直跟隨原告生活,且其年齡較小,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應當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以滿足孩子的生活需求為限。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的工資收入情況,根據被告所從事行業及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撫養費以每月700元為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張某與被告靳某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靳某娣由原告張某撫養。自2014年12月起至孩子獨立生活止,被告靳某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于每月20日前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靳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鎮
人民陪審員 楊士梅
人民陪審員 李恒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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