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梅與趙某杰、遲某紅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556)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歷商初字第2103號
原告王某梅,女,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辛明珍,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廣華,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杰,男,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被告遲某紅,女,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王某梅與被告趙某杰、遲某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梅的委托代理人辛明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遲某紅、趙某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梅訴稱,原、被告雙方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因生活需要于2010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59600元。2011年10月1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原告又借給被告147300元,被告陸續償還了原告該筆借款的一部分,并于2011年11月24日向原告出具兩張欠條,欠條金額分別為40000元、55000元。綜上被告尚欠原告154600元,原告經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拖欠原告借款15460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2、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3、離婚協議書;
4、2010年8月13日,被告趙某杰出具的欠條,金額59600元;
5、2011年10月17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金額147300元。
6、2011年11月24日,被告趙某杰出具的欠條兩張,一張金額40000元,另一張金額55000元,合計95000元。
被告趙某杰、遲某紅未提供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本院認定下列事實:2010年8月13日,被告趙某杰向原告王某梅出具欠條,載:今欠王某梅現金59600元。趙某杰簽名。2011年10月17日,王某梅使用其中國工商銀行卡,向趙某杰該銀行賬戶撥付款項147300元。2011年11月24日,趙某杰向王某梅出具二份欠條,一份載:今欠王某梅現金55000元,一個月還清,還不上加倍;另一份載:今欠王某梅現金40000元,一個月還清。均署名:遲某紅、趙某杰。關于該二份欠條署名的形成,王某梅陳述,均由趙某杰書寫,其簽署本人姓名,并代簽遲某紅姓名。趙某杰與遲某紅2007年在濟南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10年在濟南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王某梅陳述,其與趙某杰未訂立書面借款協議,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其主張的借款154600元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2010年8月13日欠條款項59600元,另一部分是2011年11月24日二份欠條款項合計95000元;2011年10月17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提供給趙某杰147300元借款發生后,趙某杰償還了52300元,尚欠95000元,即是2011年11月24日二份欠條體現的數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原告王某梅提交的證據,能夠確定被告趙某杰對其負擔154600元的欠款債務。由于王某梅與趙某杰未訂立書面借款協議,且王某梅主張權利的債權憑證為三份欠條及其通過銀行轉賬交付款項的個人業務憑證(回單),王某梅未提交直接證明雙方借貸原因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有關證據,為此,對于王某梅與趙某杰本案債權債務發生原因的民事法律關系應予明確。盡管雙方之間沒有直接以書面形式體現債權債務關系原因,但依法可以確定基于借貸發生,王某梅主張借款法律事實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為,王某梅對債權債務關系發生原因提出的主張系借款,提交的證據也具體反映了對趙某杰享有欠款債權,而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以出具“欠條”形式表示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通常情況。基于欠款關系存在法律事實,以及王某梅對發生原因所作的基本陳述,能夠判斷其與趙某杰借貸關系存在的基本條件。作為被告的趙某杰、遲某紅承擔提出否定借貸關系抗辯主張,并就其舉證證明的民事訴訟義務。但趙某杰、遲某紅未出庭參加訴訟,相應義務不履行,為此承受不利法律后果。趙某杰與遲某紅2007年結婚,2010年離婚。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趙某杰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后依法由雙方負責清償。2010年8月13日借款59600元,構成趙某杰與遲某紅夫妻共同債務;2011年10月17日借款147300元發生時雙方已經離婚,構成趙某杰個人債務,與遲某紅無關。至于趙某杰向王某梅償還52300元借款的法律效果,應當按消滅最先發生即2010年8月13日借款59600元中相等數額債務處理。因為,王某梅不能舉證證明其與趙某杰約定了債務清償抵充順序,沒有約定的,按照先后順序優先消滅在先的已到期借款。另外,2011年11月24日二份欠條中趙某杰簽署遲某紅姓名,對遲某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綜上所述,趙某杰、遲某紅共同歸還王某梅借款7300元;趙某杰歸還王某梅借款147300元。王某梅要求利息2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當由趙某杰負責支付。王某梅的其他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趙某杰、遲某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答辯、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等民事權利,并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后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杰、遲某紅共同歸還原告王某梅借款人民幣73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趙某杰歸還原告王某梅借款人民幣147300元,支付利息人民幣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王某梅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440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1370元,合計4810元,由被告趙某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3440元,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昭新
審判員 郭 喆
審判員 王 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曹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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