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惠與濟南市某制桶廠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630)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天民一初字第7號
原告李某惠,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路舜惟,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元才,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住濟南市。
被告濟南市某制桶廠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喜,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姚斌,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惠與被告濟南市某制桶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制桶廠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惠的委托代理人路舜惟、劉元才,被告某制桶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惠訴稱:原告李某惠系被告某制桶廠公司退休職工,原告李某惠退休時,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未支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2014年11月20日,濟南市天橋區濼口街道辦事處發出《通告》,通知符合條件的退休職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原告李某惠到有關部門申報后,被告知應到退休時的企業領取。原告李某惠到被告某制桶廠公司處要求支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無果,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李某惠支付獨生子女一次性養老補助6829.8元。2、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李某惠支付逾期損失(以6829.8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起訴之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承擔。
被告某制桶廠公司辯稱:第一,被告某制桶廠公司認為原告李某惠已經退休享受養老待遇,與被告某制桶廠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也不存在勞動爭議,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是2010年11月15日由濟南市印鐵制桶廠改制而來,原告李某惠不應當向被告某制桶廠公司要求支付獨生子女養老補助。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原告李某惠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仲裁時效。請求依法駁回原告李某惠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告李某惠原系濟南市印鐵制桶廠職工,2008年7月辦理了退休手續,并于同年7月17日領取了養老金證,載明退休單位為濟南市印鐵制桶廠。2008年8月,原告李某惠開始領取養老金。
2014年12月12日,原告李某惠作為申請人,以被告某制桶廠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濟南市天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1、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李某惠支付獨生子女一次性養老補助6829.8元。2、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李某惠支付逾期損失。該委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濟天勞人仲不(2014)60號仲裁決定書,以申請人的申請超過了仲裁申請時效為由,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原告李某惠于法定期限內訴至本院,請求:1、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李某惠支付獨生子女一次性養老補助6829.8元。2、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李某惠支付逾期損失(以6829.8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起訴之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承擔。
另查明,濟南印鐵制桶廠原系集體所有制企業,于2010年12月6日改制為被告某制桶廠公司。1983年2月18日,原告李某惠生育一女。1983年4月29日,原告李某惠取得了獨生子女優待證。2007年濟南市法人單位在崗職工年度平均工資為22776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李某惠提交的仲裁決定書、通告、養老金證、獨生子女優待證、戶口簿,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提交的發改委文件、企業法人改制登記申請表等證據,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只有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二)…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原告李某惠于2008年7月17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于2008年7月17日取得了養老金證,根據原告李某惠提交的獨生子女優待證、戶口簿等材料均可證實原告李某惠符合享受一次性養老補助待遇的條件,應在退休時一并支付。關于原告李某惠訴訟請求是否超過申訴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原告李某惠已于2008年7月辦理退休手續并開始領取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自此原告李某惠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因原告李某惠未能舉證證明其仲裁時效存在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其于2014年12月12日才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確已超過仲裁時效。原告李某惠主張自2014年11月20日濟南市天橋區濼口街道辦事處張貼通告時計算仲裁申請時效,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告李某惠要求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支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及逾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惠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李某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韓 峰
人民陪審員 張淑敏
人民陪審員 張士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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