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董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610)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城民初字第1655號
原告董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住濟南市。
原告董某因與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訴稱,2013年9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25元,2013年10月11日,原、被告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萬元,自2013年10月11日起,借款期限4個月,月息3%,同時約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濟南市歷下區青龍后街××號××號房屋作為抵押物,并辦理了他項權證。同日,原告將25萬元轉賬給被告,被告出具借條及收到條各1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要求: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5萬元,借款利息18700元,2014年2月11日至4月17日的違約金16750元;2、原告對被告位于濟南市歷下區青龍后街××號××室的抵押物優先受償;3、被告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12000元。
被告張某(缺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原告(即乙方)與被告(即甲方)簽訂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有:一、甲方向乙方借款25萬元;二、借款期限4個月,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三、借款月利率3%;四、借款采用按月還息、到期全額還本的還款方式;五、如果到期不能全額償還借款本金,則從逾期之日起視為違約,甲方自愿承擔借款總額1‰/天的違約金;六、借款擔保方式為房產抵押擔保,抵押物所有權證號為濟歷130050號,座落于歷下區青龍后街××號××,面積100.19㎡,評估(或協議價值95萬元;七、如因爭議訴至法院,則案件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乙方律師費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當日,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轉賬支付25萬元,被告出具借條1份。2013年10月15日,原告辦理了位于濟南市歷下區青龍后街××號××室的房屋抵押權登記,取得了濟房他證歷字第077980號房屋他項權證。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償還借款,引起訴訟。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張的利息,以25萬元為基數,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4月13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半年期利率的四倍計算,共計18700元。
另查明,被告抵押給原告的房屋于2011年7月19日已抵押給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并辦理了他項權證,現該抵押尚未解除。原告與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費12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除借款利率、違約金的約定外,其他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償還,應對本次糾紛的形成承擔全部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約定的借款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無效,原告主張的利息、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4月13日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自2014年4月14日至4月17日的違約金,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應予調整,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進行計算。被告抵押給原告的房屋,他人先于原告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且該抵押尚未解除,故對原告要求優先受償抵押物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實現債權的費用1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償還原告董某借款25萬元。
二、被告張某支付原告董某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4月13日的借款利息,以25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三、被告張某支付原告2014年4月14日至4月17日的違約金,以25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進行計算。
四、被告張某賠償原告董某律師代理費12000元。
五、駁回原告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至四項,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62元,原告負擔219元,被告負擔55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岳 進
審 判 員 張茂祥
人民陪審員 王守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馬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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