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某與姚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536)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民初字第2016號
原告許某某,女,19**年出生,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尤飛,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男,19**年出生,住所地沈陽市,其他不詳。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姚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蘭霞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尤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姚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某訴稱,2006年1月份原告與被告認識,2006年登記結婚。婚后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致使原告對生活失去信心,精神恍惚無法正常工作,被告始終未盡到做丈夫的責任,夫妻感情日益惡化。原告曾于2013年1月向貴院提起過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此后雙方無任何的溝通,根本無法共同生活,原、被告也無和好的可能,無奈之下原告只有再次提起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原告許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結婚證1份,證明原告與被告于2006年登記結婚;
證據2、(2013)歷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書1份,證明原告曾提起過離婚訴訟;
證據3、視頻資料1份,證明被告姚某同意與原告許某某解除婚姻關系。
被告姚某未向本院提供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根據上述證據及庭審查明的情況,綜合確認事實如下: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姚某于2006年1月認識,于2006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月,原告許某某以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姚某離婚。2013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3)歷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有改善,原告許某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許某某為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提交視頻資料一份,該資料顯示,被告姚某同意離婚。原告許某某陳述原、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
本院認為,被告姚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愿放棄答辯及質證的權利。對于原告許某某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許某某兩次提出離婚,經本院判決一次不準離婚后,被告姚某未有爭取和好的表現,夫妻關系沒有改善,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姚某表示同意離婚,可見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于原告許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姚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蘭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張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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