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孔某與魏某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695)
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曲少民初字第38號
原告孔某,女,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巖,山東眾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孔某訴被告魏某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于2014年5月27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齊冬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巖,被告魏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孔某訴稱,我與被告2005年3月14日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女兒由被告撫養,但近期我得知被告經常酗酒,不能按時接送孩子上學,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并且被告患有嚴重的皮膚疾病。孩子由被告撫養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起訴至貴院,請求判決孩子由我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用。
被告魏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我基本不喝酒,不存在酗酒。我每天四趟按時接送孩子上、下學。家庭暴力不可能,我從來沒有動手打過孩子。我沒有皮膚病。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孔某與被告魏某某原系夫妻,2001年8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魏某甲。2005年3月14日雙方協議離婚,約定魏某甲由魏某某撫養,魏某某不要求孔某支付撫養費。2014年5月27日,原告孔某以被告魏某某經常酗酒、不能按照接送孩子上學、存在家庭暴力、有嚴重皮膚疾病對孩子成長不利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魏某甲由原告孔某撫養,被告魏某某支付撫養費用。
本案在審理中征詢了魏某甲的意見,其明確表示愿跟隨被告魏某某一起生活。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答辯、離婚協議、詢問筆錄等證據相佐證。
本院認為,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從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本案中,魏某甲已滿十周歲,其對于和母親或父親生活更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發展有自主的判斷,在庭審中其明確表示愿意跟隨父親生活。另外,原告孔某也未提供魏某甲由被告魏某某撫養不利于魏某甲的身心健康的證據。因此,原告孔某要求變更魏某甲由其撫養、魏某某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孔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齊冬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龔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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