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等與濟南市歷城區某某村委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633)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城民初字第333號
原告劉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居民,住濟南市。
原告劉某山,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居民,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吳明佑(特別授權代理),山東天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南市歷城區某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劉某斌,村主任。
原告劉某、原告劉某山訴被告濟南市歷城區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4月28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劉某、原告劉某山及兩原告委托代理人吳明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某村委會法定代表人劉某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劉某山訴稱,2005年,被告因舊村改造需拆除原告方的廠房430平方米。原、被告簽訂補償協議,被告在沒有給原告建廠房之前,每年以支付乙方租金30000元的方式進行補償。后因房租上漲,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上調補償款,原、被告協商后又簽訂協議一份,約定補償款上調為每天每平方米0.3元,年租金47085元,自2012年1月份起按新協議的約定計算補償款。2013年10月,被告支付原告補償款40000元,但仍有104170元補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能支付。為此,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補償款104170元(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某村委會缺席,未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2005年,被告因舊村改造需拆除原告廠房430平方米,原告劉某與被告于2005年7月30日簽訂補償協議書1份,原告劉某山于2009年1月10日在此協議上補簽字。該協議約定,由于被告方舊村改造需拆除原告方的廠房,被告在向原告交付新建廠房之前,以每年支付租金30000元的方式進行拆遷補償。該協議簽訂后,截至2013年6月23日,被告欠原告之前的補償款共計50000元。后因租金不斷上調,原、被告又于2012年4月10日簽訂補償協議1份,雙方約定,自2012年1月起將補償款提高至每年47085元。此協議簽訂后,被告支付了2012年及2013年的補償款共計40000元,2012年和2013年剩余補償款54170元未付。綜上,截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補償款共計104170元,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補償協議書兩份、領款條一份、加蓋被告方公章的帳目明細表復印件一份、證人證言一份予以證實。因被告缺席,放棄答辯和質證權利,本院審查后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2005年7月30日和2012年4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兩份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協議約定拆除了廠房,被告理應按照協議的約定足額支付約定的租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2月31日之前所欠租房補償款10417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濟南市歷城區某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租房補償款104170元。
如果被告濟南市歷城區某某村民委員會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3元,由被告濟南市歷城區某某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姬艷花
人民陪審員 肖春霞
人民陪審員 劉 瑩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趙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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