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李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420)
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532號
原告張某,女,漢族,住廣東省東莞市,公民身份號碼×××0721。
被告李某甲,男,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公民身份號碼×××0035。
委托代理人譚洪泉,廣東千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訴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志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開庭時,原告張某、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譚洪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雙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兒李某乙。婚后,被告沒有兌現婚前承諾,且隱瞞其生意及經營收益,做人無擔當、不坦誠。在原告懷孕期間,被告從未主動到原告工作地探望原告,反而要求原告坐大巴到被告所在地。生育女兒后,被告既沒有照顧原告和女兒,也沒有給付撫養費,甚至打罵原告,置原告母女于不顧,未盡做丈夫、父親的責任。被告的種種不當行為及拋妻棄女的行為已讓原告徹底寒心,夫妻感情現已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女兒年僅四個月,尚在哺乳期間,女兒由原告撫養較為適宜。由于全天照顧女兒,原告現無法正常上班工作,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女兒撫養費。原告遂訴請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女兒李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直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甲辯稱:原告在本案中關于夫妻感情破裂原因的主張與事實不符,被告一直以來有盡家庭責任,相反,原告對夫妻感情破裂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未妥善處理夫妻矛盾,導致矛盾激化。原、被告夫妻感情現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被告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也同意婚生女兒李某乙由原告撫養,但原告在本案中訴請支付撫養費3000元過高,被告認為以每月支付女兒生活費500元,女兒的教育費及醫療費憑單據按實際支出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為宜。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甲于2006年在廣東省××長安鎮工作時相識,雙方于××××年××月××日在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兒李某乙。女兒自出生以來一直隨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外祖父母共同照顧。原告入職東莞市長安鎮美泰玩具二廠工作,因需全天照顧女兒,原告自產假期滿后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被告在佛山市三水區經營春蕾琴行和佛山市向日葵涂料有限公司,也曾經營過涂料店。
另查明,原、被告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共同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相識、相戀到登記結婚,雙方經歷了幾年時間的相處,且已育有一女,本可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但婚后雙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和鞏固,夫妻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情感的交流,未能積極、妥善解決生活中出現的矛盾,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逐漸淡薄,夫妻關系不斷惡化。現原告訴請要求離婚,被告對此表示同意,視為雙方自愿離婚,本院予以準許。
因原、被告離婚,對涉及婚生女兒李某乙權益的撫養權歸屬、撫養費負擔及行使探望權等事項,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1、撫養權問題。原告稱女兒李某乙自出生以來一直隨原告生活,且尚在哺乳期間,主張女兒由原告撫養較為適宜。被告對此表示同意。鑒于原告具備撫養女兒的條件,從有利于女兒的成長及身心××出發,女兒由原告直接撫養較為適宜。因此,原告訴請女兒由其撫養,本院予以支持。
2、撫養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被告作為不直接撫養女兒的一方,依法應負擔適當的撫養費。原告現在在廣東省生活,全天悉心照顧女兒,而被告現在在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經營琴行和公司。庭審中,被告稱其經營的春蕾琴行每月純利潤僅2000元左右,而其經營的向日葵涂料公司現正辦理注銷手續,且遭遇母親死亡、父親住院等家庭變故,被告無法負擔每月撫養費3000元,其提出每月最多給付1000元。原告認為被告對其經營收入有所隱瞞。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財務賬冊、工商資料等相關證據證明琴行收支及公司注銷等情況,本院對被告的辯解不予采納。綜合考慮女兒的實際需要以及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給付女兒撫養費2000元,直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止。根據雙方的意見,被告每月將該撫養費存入原告開設在廣發銀行的卡號為62×××04的銀行賬戶。原告在本案中訴請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3000元,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探望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上述規定,被告離婚后依法享有探望女兒李某乙的權利。庭審中,原告表示被告可以隨時探望女兒,本院對此予以采納,確定被告可以隨時探望女兒。至于被告每次探望女兒的方式及時間,原、被告均表示由雙方協商確定,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兒李某乙由原告張某直接撫養,被告李某甲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張某給付女兒撫養費2000元,直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止。該款由被告每月存入原告開設在廣發銀行的卡號為62×××04的銀行賬戶。
三、被告李某甲可以隨時探望女兒李某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
四、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即150元,由被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雙方不得另行結婚。
審判員 林志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盧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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