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宜某明與被告陜西某實業公司租賃合同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832)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47號
原告:宜某明,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區**路**號**公司單身宿舍***室。
委托代理人:張少宏,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軍鵬,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陜西某實業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街**段**號。
法定代表人:吳某敏,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習某儒,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宜某明與被告陜西某實業公司(以下簡稱某實業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宜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少宏、羅軍鵬、被告某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習某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宜某明訴稱,2010年2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東庫租賃意見書》,當日原告按意見書約定向被告繳納保證金10萬元。意向書簽訂后,雙方為簽訂正式租賃合同多次協商,直到2012年6月21日被告告知原告,上級主管機關對簽訂租賃合同不予批準,因此,依據意向書約定租賃合同無法簽訂。意向書第十條約定,若由于被告原因違約雙倍返還保證金。被告上述行為違反意向書約定,已構成違約。故要求判令被告雙倍返還保證金20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某實業公司辯稱,原、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簽訂意向書,而原告起訴是2012年7月。原告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雙方在簽訂正式租賃合同的前置條件是要經被告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對此,雙方在簽訂意向書前進行了充分了解和溝通。正如原告所述,被告上級機關不同意,致租賃合同未簽訂,所以雙方未形成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違約金,沒有依據和道理。由于租賃合同不能簽訂,被告愿退還原告10萬元保證金。不同意原告要求雙倍返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東庫租賃意向書》。意向書約定,本租賃意向書有效期十年,自整院移交之日起計算租期。在本意向書有效期內,雙方分別按4年、3年、3年、3個批次另行簽訂具體租賃合同。租賃范圍,西安市電廠東路13號陜西省某實業公司物資公司東庫部分固定資產。租賃用途為物流經營和職工辦公、住宿場所。原告已對被告院內的各種情況作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并承諾在租賃期內不改變用途。租金約定,意向書第一年度2010年到第十年度2020年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租金標準如下:2010年至2014年年租金120萬元;2014年至2017年年租金123.6元;2017年至2020年年租金129.78萬元。本意向書簽訂后,原告應向被告繳納10萬元簽約保證金。如原告擅自違約,,該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扣除,若由于被告原因違約雙倍返還。雙方履約正常時,該保證金作為承租首期租金抵房租。意向書還對租金支付方式、水電費、采暖費、鐵路專用線、稅費繳納等條款作了約定。意向書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交納東庫租賃保證金10萬元。原、被告意向書簽訂后,因被告上級陜西省某實業公司物資總公司不同意出租原、被告簽訂意向書中的西安市電廠路13號東庫場所,致雙方至今未簽訂租賃合同。原、被告對上述不能簽訂租賃合同原因均一致認可。另查,被告法定代表人呂東于2010年12月調任其他部門工作。呂東調任前,原告要求簽訂租賃合同,呂東于2010年6月請示上報上級陜西省電力物資總公司后至呂東調任前,陜西省電力物資總公司未予書面批復。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東庫租賃意向書、收款收據、談話筆錄、華商報招租廣告;被告提交東庫租賃意向書、物流服務中心中層領導干部任職通知及庭審筆錄附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東庫租賃意向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意向書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交納簽約保證金10萬元。被告由于上級部門不同意出租涉案的租賃場所,至今未能與原告簽訂租賃合同,使原告不能實現所簽意向書的目的,構成違約。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根據意向書中雙方對等承擔違約責任條款,要求被告雙倍返還簽約保證金,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2010年2月10日簽訂意向書至2012年7月原告起訴,已超超過訴訟時效。本院認為,在雙方簽訂的意向書中未約定被告出租租賃場所的具體時間。雙方簽訂意向書后,租賃場所是否可以正式出租,被告還需請示上級部門的同意。故原告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能從簽訂意向書之日起算。因此,被告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辯稱,雙方未簽訂租賃合同,所以未能形成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原告要求雙倍返還違約金,沒有依據和道理。本院認為,原告簽訂東庫租賃意向書是為實現租賃意向書中被告出租標的物所簽的合同。該意向書其中對雙方違約責任作了明確約定,現被告不能按意向書的約定將出租場所租賃給原告使用,被告應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故被告上述辯稱不能成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宜某明與被告陜西某實業公司簽訂的《東庫租賃意向書》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被告陜西某實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雙倍返還原告宜某明保證金人民幣2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4300元由被告某實業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宜某明已預交,被告某實業公司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直付原告宜某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馬利群
審判員 唐星利
審判員 王 旭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蔣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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